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160|回复: 3

关于肖像权

[复制链接]
haitao2999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8-6 09: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大连的某家摄影公司拍了一部写真集,现在他们没经过我的允许就把其中的一张照片放到外面做宣传。请问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我能否要他们赔偿?陪多少?
发表于 2005-8-6 18: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自然人因肖像权之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8-7 12: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王律师已经讲的非常透彻了,关于这种赔偿你可以要求,但没有什么标准的,太多了法院也不可能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haitao2999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05-8-7 15: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两位律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3 18:23 , Processed in 1.110756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