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547|回复: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有人之一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无效的批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9-18 19: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有人之一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无效的批复

  (1988年10月24日) 〔1988〕民他字第56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9月15日《关于于金明和赵文运等5人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崔希舜未经赵文运等房屋共有人的同意,于1972年11月4日擅自将郑州市南学街67号院内东屋北头2间出卖给于金明是不合法的。1984年11月,该房屋共有人赵文运等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要求废除房屋买卖关系。一、二审法院判决买卖关系无效并无不当。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可维持一、二审判决,驳回于金明的申诉。
  此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8 13:23 , Processed in 1.098676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