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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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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 19:5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计划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基本手续如下:
  1.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已列入长期和五年计划的项目,制定项目建议书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经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的项目建设书,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3.国家计委按专业分工,由各专业司对报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
  4.经各专业司审查通过后的项目建议书转固定资产投资司进行综合核审、会签。
  5.经国家计委审、核完毕后的项目建议书,再报国务院批准。
  6.经国务院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是各部门、各地方制定项目设计任务书的依据;各部门、各地方制定的设计任务书报批的手续与上列1、2、3、4、5项相同。
  7. 所有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开工报告,都要报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8.国家计委审核的限额是指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中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1987年提高到5000万元以上;国家计委审核使用国家外汇项目的限额是指500万美元以上。
  9. 限额以下项目,由省级计划部门审批具体手续与上述国家计委审批手续基本相同,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略有区别。
  [1984年8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生产性建设项目,按规模划分的,属于大中型项目仍按原规定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按资金限额划分的,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现在的一千万元以上的提高到三千万元以上,其中总投资二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1984年8月18日〕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需要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审批程序,原为五道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现简化为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两道手续。(注:1988年下半年开始治理整顿后,国务院决定,又恢复开工报告审批的程序,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统一审批)。
  凡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凡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
  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门、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项目建议和设计任务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略)
  [1987年3月30日] 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限额,按建设规模(建成生产能力)划分的,仍按原规定不变;按投资额划分的,能源、交通、原料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项目申报单位报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事先同各有关方面联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包括资金筹措,建议和生产需要的电力、燃料、原材料等的供应,外部运输的配合等),并报齐各项送审文件、资料。对于资料不全、不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文件,负责审批的国家机关应在15天内通知申报单位补报需要补充的内容或将原件退回重报,申报单位如弄虚作假,伪造情况和数据,使项目建议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的和行政
的责任。
  地方申报大中型基本建议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跨行业的集团项目主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同时报送各有关部门。
  国家计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要同时确定委托评估的咨询公司。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任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过程中,要吸收国家计委委托的咨询公司参加。(1988年:月14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
  中大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立项的大量具体工作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并由行业归口部门提出立项的初审意见,再由计委综合平衡后审批。
  今后所有部门、地方、投资公司、企业编制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必须首先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计委(一式五份)。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立项。凡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初审和外部条件不落实的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受理。
  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初审报告一式五份送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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