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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诉讼当事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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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 19: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房地产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仅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保全财物的价值不应超出诉讼请求的金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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