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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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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8 19: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

1、“四类案件”是指:(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应当拘留、不需要逮捕、不批准逮捕、在押而被判决宣告无罪、在监管场所服刑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释放;

3、刑事诉讼法条文:第125、126、127、128、132、134、138、140、166、168、1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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