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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怎么才能推翻交警的《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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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2 15: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葛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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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0410
   2004年12月28日凌晨,我丈夫与朋友驾车外出发生车祸,车辆撞上路旁防护栏后翻滚了三、四转,朋友当场死亡。车祸发生后,死者家属质疑是我丈夫驾车,但不同意作尸体解剖,交警也同意家属意见,并让家属签署了“不同意解剖书”。
   在死者尸体火化后第二天,交警通知各方家属开始作车辆检验;死者尸表检验报告也于尸体火化后10天才送达我们。在车辆检验过程中,交警没有按照规定提取驾驶室内门、方向盘、操纵杆等的指纹以及脚踏板上脚印(公安部规定对有驾驶员争议的必须提取)。
   在经过两次车辆勘察检验后,交警仅根据驾驶室气囊上的血迹(经过DNA检验是我丈夫的血迹)以及副驾驶室内夹住的一只死者右脚的鞋子,2005年6月28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我丈夫是驾驶员,对事故负全责。发放《事故认定书》当时我们就提出:交警忽视了事故发生后死者是我丈夫救出车外、其本人脸上、手背受伤流血以及车辆发生多次翻滚的事实。但交警根本不理。随后我们翻拍了死者的尸体照片,我们发现了以下证据:1、死者右小腿外侧有一完整操纵杆印压性损伤。经过委托有关鉴定机构鉴定比对,从比对图象上看损伤与事故车辆操纵杆(变速杆、拨杆)完全对应,但因为交警在拍摄损伤时没有放置比例尺,鉴定机构只能给我们出具“右小腿外侧印压性损伤与操纵杆具有相似性,由于无比例尺无法作同一性认定”的结论;2、根据交警尸表检验笔录,死者“左胸锁区至右胸点状挫擦伤20*10CM”,结合尸体照片,我们还发现死者脐上部有一条状皮下出血(尸表检验笔录未记载),把两处损伤用线条一连,与在驾驶室内就坐系安全带时,损伤方向、宽度与安全带方向、宽度一致。
   按照新《交通法》,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复议也不能行政诉讼。因事关是否犯罪,2005年7月12日我们被迫通过信访途径申诉,我们提交了上述证据。在信访过程中,交警还通知我们作了一次车检,但却未做笔录,就是这次车检我们发现车辆操纵杆(变速杆、拨杆)竟被人锯掉了!最终信访答复是:《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一种,已作了认定就不再重新认定,在诉讼中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
   但是,2006年3月24日,交警却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逮捕了我丈夫(交警早在我们信访过程中就放出话“你们不要再告了,再告将来要整你们”)。交警甚至嚣张地说“我们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我们说是你开车就是你开车的”!
   现在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尽管我们提出了上述证据,但是当初公安局预审办案人员就说:你们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交警办案不依程序(1、尸表检验报告在尸体火化后才给我们,使我们丧失提请复检、复核的权利;2、死者死因不明,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应作解剖却不做;3、应检验相关部位指纹、脚印却不检验——车检时我们就已提出,但交警却说:凭什么要听你们的。),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后,我们只能被动地等待交警搞刑事程序而无法自救!
  我们也曾向检察院反映,但检察院有关人员却说,程序规定的权利,那还要看让不让你行使,让不让你行使也要办案部门说了算!还说:操纵杆反正是不翼而飞了,被人锯掉了,人也早火化了,无法进行比对(言下之意对我们指出的证明我丈夫无罪的证据根本不考虑!)。
  我丈夫现在被羁押,办案部门却还要我们提交证明不是我丈夫开车的证据!我想知道的是,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我们提交的上述证据是否没有法律效力?我们怎样才能推翻交警的《事故认定书》?
我丈夫的案件是否应该引起法律学界和实践部门对新《交通法》的规定的反思和重新审视!?恳请有关专家能给我一点支持,我对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已经没有信心,我已经快绝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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