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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降低执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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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1 10: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时间:200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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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的执行案件中,尤其是对无形资产“执行难”突出

  “皇城老妈”诉“皇蓉老妈”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被称为“最昂贵的重名”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皇蓉老妈”赔偿“皇城老妈”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判决生效后,“皇城老妈”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中院执行法官经过多次现场勘察和谈话,被执行人将赔偿金、诉讼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22490元交付法院,并出具书面致歉函;同时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摘除了原先的“皇蓉老妈”标牌,停止使用“皇蓉老妈”美术字体牌匾及广告宣传品,停止使用侵权广告用语,将库存的侵权广告宣传品销毁。


  由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可以看出,“执行难”作为当前案件执行的一个普遍现象,同样存在于知识产权领域。


  涉及知识产权的执行案件,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涉外因素多、社会影响大、被执行人级别高。比如因发行蛇年邮票引发的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著作权纠纷案,其中一方被执行人是国家邮政局。


  陕北剪纸能手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市高级法院于2003年12月再审判决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赔偿白秀娥经济损失7万元,并当面向白秀娥道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白秀娥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表示只给付本金,不同意支付迟延履行金和执行费。为此,一中院将被执行人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的代理人通知到院,经过法庭反复做工作,两家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当面向白秀娥致歉,白秀娥表示谅解,并提出被执行人必须支付迟延履行金。法院根据计算出的具体数额,从银行依法划拨案款8万余元,一同发还了白秀娥。  二是执行标的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执行财产常常是无形财产,当事人申请执行标的往往是对判决书中确认的停止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等。比如,在文章开头的“皇城老妈”诉“皇蓉老妈”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中,法院判决皇蓉老妈火锅店停用“皇蓉老妈”标识,停止使用“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等广告用语等。


  三是被执行人相同的串案或类案较多。比如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诉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系列侵权案,案件多达10个。


  针对案件执行标的特殊性,合理掌握执行尺度,力争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从知识产权案件执行情况看,虽然执行难度比较大,尤其是对无形财产的执行,但执行法官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细致的调解工作,一些复杂案件的执行仍然可以顺利实施。他们认为:


  首先,针对知识产权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特殊性的特点,执行人员要正确理解判决主旨,合理掌握执行尺度,同时加强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系,做好对无形财产、停止行为的执行。


  同时,培养和任用既熟悉审判业务又精通执行业务的高素质执行法官,并针对串案和类案,指定一名执行法官集中办理或由一个执行组统一执行,加强指导,整合执行力量,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另外,对有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应抓住时机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采取相应的执行方式,力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执结知识产权类执行案件27件,其中80%以上的案件是以和解方式或当事人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共计22件。


  审判时尽量调解促当事人达成共识,可避免强制执行可能带来的尖锐冲突


  音著协诉长安商场使用背景音乐侵犯其作品著作权,要求长安商场支付20万元音乐使用费。这是我国新《著作权法》颁布以来,第一起因为背景音乐侵权而走上法庭的官司,但案件背景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2004年2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争议,并由原告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双方并没有向媒体公布协商结果,该案的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工作耐人寻味。调解撤诉的心理可行度变得越来越高,这为同类案件的调解开了个好头。


  在审判之中作细致入微的调解工作,争取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撤诉,避免强制执行可能带来的尖锐冲突和群体纠纷,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重要的司法意义。这一点十分重要。


  近年来,根据一中院统计,著作权的案件每年以30%的比例递增,但经法院调解撤诉的比例也有增加,大约可达到30%-40%。法官认为,从国外来说,此类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比例也是比较高的,例如在美国,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比例约为90%。这也是因为美国的诉讼成本比较高,律师费用比较高。过去有一句话说:最差的调解比一个最好的判决要好。调解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了,而通过判决结案,如果当事人不服的话,当事人要提起上诉或者申诉,纠纷长时间解决不了,还牵扯大量的社会力量,包括人力财力。所以调解应该是处理纠纷的比较好的一种解决方式。依法调解并不是“和稀泥”,法律对调解的原则有明确的规定,所有的调解都要在法律原则下进行。


  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也有助于法院做调解、撤诉工作。经过调解,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有一个清醒正确的认知,才能互相达成和解协议或撤诉。所以,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提高社会法律意识也非常重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京霞 范红萍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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