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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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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 10: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受理票(式样)



(2006)民初字第00号


A有限责任公司/先生/女士:

一、受理。

你(单位)诉B有限责任公司/先生/女士       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2、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3、应在12345年6月7日前递交公司营业执照或机关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递交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或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二份。

二、传唤。

本案定于12345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届时参加或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参加诉讼。

三、法官。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将由α、β、γ、δ、ε五名法官中的三名法官组成,由书记员φ、ω两名书记员中的一名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有权申请上述审判人员全部或部份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四、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在证据清单中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如未依法提交提交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你(单位)将可能因为缺乏证据而导致不利诉讼结果。

    3、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5、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6、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7、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8、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9、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10、证据复印件装订成册(A4纸),每方当事人一套,法院留存两套。本案你单位需提交   套证据复印件

五、风险。

    1、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4、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7、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8、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9、证人不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0、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1、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无故迟到三十分钟,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或无故迟到至法庭调查结束后到到庭的,人民法院可拒绝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12、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3、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5、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六、监督。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律师发现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举报:

1、违反诉讼费收费办法或私自收取诉讼费用;

2、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要求当事人更换律师;

3、违反回避制度有关规定;

4、询私枉法;

5、收受贿赂或接受当事人、律师的宴请及提供的其他服务;

6、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8、拖延办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9、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10、利用办案谋取私利;

11、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损毁证据材料;

12、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本院监督电话:


二00六年  月  日

   

作者:[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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