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楼主: 王希胜律师

大连取暖费规定大全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15: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http;//www.law110.com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  1.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签章),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  2.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并按申请类型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3.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工作要求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颁布时间:2009-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大政发 [2010] 4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供占暖体制改革,缓解因煤价上涨对供暖行业的影响,促进供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冬季供暖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价格管理政策法规,本着“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适当调整”的原则,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区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3元调整为28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继续按每平方米 33元执行。上述价格中,每平方米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企业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二、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三、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具体标准为:
  1.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2.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0%收费;
  3.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0%收费;
  4.经供暖企业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暖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收费。
  5.与居民住宅一体的车库、仓房有供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
  四、非居民住宅供暖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含0.3米)加

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室内净高超过7米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收费。
  五、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供暖价格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的职工和学生宿舍供暖价格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国家、省、市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各供暖企业按相关文件执行。
  六、因特殊供暖方式或用户对供暖有特殊要求,其价格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
  七、供暖期由现行的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调整为每年的11月5日起至次年的4月5日止。供暖期内室温不得低于18℃。
  八、供暖价格调整后,2005年以来制定并已实施的各项供暖补贴政策不变,补贴标准按调价后的价格标准计算,其中:以按月形式发放采暖费补贴的,从2010年1月份开始补发;以其他形式发放采暖费补贴的,按照采暖费补贴隶属的采暖期确定发放金额。
  九、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4日止。对逾期未缴费的按日加收拖欠供暖费总额3‰的滞纳金。每个供暖期内,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拖欠供暖费总额的30%,累计不得超过供暖费本金。
  十、城区各供暖企业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年度审验后方可收费。
  十一、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新调整后的供暖费价格,旅顺口区、金州新区、保税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补贴政策及缴费细则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确定。其它区市县、先导区的供暖费价格及配套政策,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相关规定程序制定或调整,并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财政局备案。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大发改价格字 [2005] 548号)和《关于调整城区非居民住宅供暖费标准的通知》(大发改价格字 [2008] 496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15: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辽房委字[2000]9号

颁布机关:其他 发布时间:2000-07-18  生效时间:2000-07-18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各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采取有利措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OOO年七月十八日



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 全省城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辽政发[1999]1号文件要求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单位资助部分以及住房补贴等。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贷款和工资收入自主购买住房。

(二) 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收入之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和单位,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前提下,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三) 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发放。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已离退休),按规定住房面积与实际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购房一次性补贴,也可采用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四) 职工有房、无房按以下原则确认:

1.  无房:

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实物分配住房的;

未享受政府或单位住房优惠政策的。

2.  有房:

租住公有住房的;

按房改政策购买现有公有住房的;

拆迁安置住房的;

参加集资建房的;

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的;

单位部分出资,为个人购买住房的;

其他享受过政府或单位提供政策优惠取得住房的。

上述职工个人投资占住房面积的比重由各市确定。

3.  租住不宜出售或产权属于军队、外市地住房的职工,视为有房,职工将该公房退还后,可视为无房。

(五) 加强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实行住房档案管理微型化。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性质、共有人及其身份证号码、房屋坐落、建筑结构、栋号、楼层、朝向、间数和建筑面积等。

(六) 各省辖市在不超过下列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制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并报省住房委员会备案。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

1.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正副厅(局)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2.  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3.  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科员、办事员、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原则上按60平方米计发补贴。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红军、抗日、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同志、可予适当照顾。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购买住房时,可以使用其配偶、同户成员或非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补贴,但须征得住房补贴资金所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同意。职工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实际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七)   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工龄及职工个人承担的住房消费比例等因素确定,每年调整一次,由市住房委员会报省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地域明显独立的县(市)、区单独测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八)   单位计算、发放住房补贴时,另加不低于补贴总额5%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的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在银行设立的住房维修基金专户。

二、   全面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九)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规范管理住房公积金,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实现住房公积金核算到个人。

(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以住房公积金方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般可控制在工资总额的25%左右。

   (十一)加快三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在巩固和扩大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基础上,逐步向三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伸,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

   (十二)加快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投向,停止住房公积金开发建设贷款,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政策性贷款。

三、   新职工实行按月补贴

(十三)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按月补贴的,可按基本工资(国家机关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四项之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职务工资与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之和)计算,系数控制在0.4以下,也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按基本工资计算按月补贴公式:

月补贴额=基本工资×系数

按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计算按月补贴公式:

月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年职均工资×4÷60]×规定住房面积×0。00617

(十四)按月发放的补贴资金原则上不直接发给个人,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工资时集中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属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商品房,进入住房交易市场的旧房以及偿还银行个人购房贷款。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住房补贴;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发放住房补贴。

(十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存储余额:

1.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商品房和进入住房交易市场的旧房以及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2.  离休、退休;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  迁出所在地或出境定居;

5.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十六)职工用自有资金购买适用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商品房、进入住房交易市场的旧房以及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可持房屋产权证书和相关资料,经当地房改办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查确认后,所在单位可按月发放的补贴资金直接理入职工工资。

四、   老职工实行购房一次性补贴

(十七)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含已离退休),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商品房和进入住房交易市场的旧房时,可向单位提出申请,所有单位按差额面积发放购房一次性补贴。

(十八)购房一次性补贴由购房职工夫妻所在单位分别发放,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轮候制。职工历次分房面积合并计算(不含交回的住房面积),累积已经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原则上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十九)购房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

购房一次性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年职均工资×4÷60+职工工龄×年工龄补贴额]×(规定住房面积-实际住房面积)

(二十)购房一次性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个人,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购买住房时,以转账方式支付,同时将维修基金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的维修基金专户。

   (二十一)职工用自有资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商品房和进入住房交易市场的旧房以及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后,按照轮候制原则,可持房屋产权证书和相关资料,经当地房改办审查确认后,所在单位可将一次性补贴发给购房职工。

五、   积极开展住房贷款

(二十二) 职工购买住房在按规定交纳首期购房款后,购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住房贷款。

(二十三)住房贷款分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

在居住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批准后,由指定银行发放。

在居住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购房资金仍不足时,可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六、   加快推进企事业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十四)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1号)要求,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自主确定住房分配货币化形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二十五)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要按照当地政府机关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施行。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可参照当地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做法实行。

七、   建立稳定的住房补贴资金渠道

(二十六)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原财政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和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直管公房出售收入(扣除维修基金和原房管机构转制资金)要全部用于住房补贴,不得再用于购建住房。

(二十七)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所缴纳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及所得收益,要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各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二十八)住房补贴资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

八、   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二十九)积极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要按辽政发[1995]7号文件规定的八项因素逐年测定,并公布实施。

2000年底以前允许采取购房预定金办法出售公有住房,继续执行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公房出售政策。在调整公房出售成本价时,可在不低于个人已购公房负担额的前提下,对住房地段、结构、楼层和朝向等因素做适当调整。

产权有争议的现有公有住房,住户可先行购买,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予以封存,等产权关系澄清后再处理售房款。

(三十)按照租金调整规划,稳步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允许对不同地段、不同结构和不同年代建设的住房实行差别租金。租住公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一律实行租金。对社会救济线以下的家庭实行廉租住房政策。

(三十一)各地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

(三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9 10:59 , Processed in 1.127540 second(s), 1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