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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助,望论坛斑竹及高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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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5 11: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紧急求助,望论坛斑竹及高手指导
我最近遇到一个倒霉的官司,在8.2日就要开庭了,咨询律师讲要我承担部分责任,冤呀
1994年我家在取得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房屋建设许可证后盖了一栋3层楼房.盖楼时房顶的一角于10千伏的高压线离得比较近,大约有1米余高.1999年在距离我家不到1米的地方盖了一栋3层的未经审批的楼房,高压线从他家3楼的平台贯穿而过.2000年当地供电部门向我家下发了违章通知单,,要求整改.
2005年3月份,当地一名22岁的学生在晚上因跨越两楼而碰到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该学生两家都不认识.晚上也不知道为何要到两家的楼顶及跨越两楼.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是讲触电死亡.
现死者家属起诉供电公司要求赔偿.后又将两家房主追加被告.
请问?我家在此案件当中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从哪些方面去论证?
请各位高手救救我,要赔好多钱呀!!!
发表于 2005-7-25 16: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供电部门为什么向你家下发了什么违章通知单?你的建房手续合法吗?有房证吗?
高压线附近对建筑物是有距离限制的,如此你怎么获得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房屋建设许可证?你的手续合法吗?
有什么证据证明是跨两楼时触电?还是在你家或另一家楼上触电?学生为什么跨楼?他是否知道那有高压线,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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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5 20: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
本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无过错责任”规定的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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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5 20: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被害人死亡是多个原因造成:两家违章建筑提供便利条件;受害人在应当或明知危险的情况下实施之行为与其死亡有因果关系;供电公司是否尽到法职责,如高压线距离地面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发现违法行为如违章建筑履行履行了管理职责,是否按法制规定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悬挂警示牌也是其是否承担责任的要考虑的因素;镇发证部门的审批行为是否合法也是相关行政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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