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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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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0: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市字[2001]第137号
  【发布日期】2001-05-28
  【生效日期】2001-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
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13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可否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请示》(浙工商同〔200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股东会决议及其他登记资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手续。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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