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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非法传唤的细节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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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4: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机关非法传唤的细节要点

  一、开始阶段:


  1、 非警察徐建南,利用同事身份,以好心人自居,充当警察先锋,首先对原告家人及原告在电话中进行非身分的恐吓、造谣和欺骗,企图将原告在深夜诱骗出家门,协助警察诱骗办案。原告光明磊落,身正不怕影子斜,加上对徐建南平同事多年耳闻目睹的恶行的了解,没有上当受骗,并且对其严加斥责,因此诱骗原告的第一步的阴谋没有得逞。


  2、 办案警察作为警务人员,应该懂得办案的程序和规定,而不是进行诈骗、诱骗办案。在徐建南诱骗不成后,又通过徐建南打电话自称警察对我进行所谓的“口头”传唤。电话中我见不到你人,我怎么知道你就是警察?吓唬就是警察办案的方式?“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电话传唤的法律依据在那里?在我善意提醒需要必要的手续后,并要求留下姓名电话时,对方却以虚假的电话告之,这说明了什么?执法而不懂法,不能光明磊落地办案了解情况,如此粗暴恐吓一个守法公民,这样办案,警察法何在?第二步警察恐吓原告的阴谋也没有得逞。


  3、 在诱骗、恐吓不成的情况下,急于对原告实施措施不成的办案警察,赶到护国派出所,以昆明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宇的名誉骗取“传唤证”,将传唤“合法化”。需知,按属地管理原则,原告明昌大厦属于小南派出所辖区,合法的传唤证应由小南派出所出据,从这个意义讲,护国派出所出据的“传唤证”都是非法的。


  4、 传唤证的开出,没有任何“扰乱社会治安”的事实依据,仅凭医保中心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一面之词,就将原告列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而启动只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程序----传唤。到底是公安机关在执法,还是医保中心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执法?怎么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公安机关是不是独立行使治安管理执法权?传唤证开据的法律依据全文如下:《治安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由上述法规可知,公安机关对无辜公民以传唤证的方式进行询问处罚,属于非法处罚,传唤只能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对原告开出的传唤证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1、主要证据不足的;-------没有任何证据,仅凭一面之词。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牵强附会,张冠李戴,疑似从有,疑罪先定。


  3、违反法定程序的;------------不在传唤证载明地点询问


  4、超越职权的;--------警察插手医保纠纷。


  5、滥用职权的。--------违反属地管理原则,滥用职权。


  二、实施阶段


  1、 当办案警察深夜来到原告家进行传唤,原告看到传唤的原因是“扰乱社会秩序”时,不解质疑“我在自己家里,怎么扰乱社会秩序了?家里是社会吗?到底是谁扰乱谁?”办案警察厉声叫嚷:“把他铐起来!”来人有六七个,只有一人着警服,在此情况下,原告非常害怕,遂向110报了警。


  2、 由于载明传的地点改变,当晚原告多次报警,在110警察的关注下,随后对原告的执法过程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讯问及用语都符合规范,但整个过程依然处于对待犯人的境况,洁身自好的人生经历留下了屈辱的记录。


  3、 传唤的真实原因,当晚一直没有明确的解答,不明不白,办案警察说:“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你没有什么,我们自然会还你清白”可是至今没有还我清白,泼我一身污水,还要我自己来洗刷。。。经过了公安机关各级组织的信访,直到昆明市公安局,现在走上了法庭,只为了洗刷污点,还我清白。


  三、结束阶段


  1、 询问结束,签字画押。无中生有对我进行非法传唤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却受到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乱作为;而事情搞清楚之后,对真正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医保中心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却不作为,任由其逍遥法外,法律面前不平等。公安机关选择性执法,亵渎法律的尊严,必须得到纠正。


  2、 公安机关侵权伤害,开始乱作为,不按法定程序及规范执法,执法前先违法;过后又不作为,不履行对社会的法定义务,坐视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处罚。。。原告诉讼法律,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履行一个合格公民的义务。


  3、 是法大还是权大?社会需要法制,构建和谐的法制社会,是######及公民的共同目标,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依法审理违法行政行为,司法权高于行政权,体现法制观念。


  四、要求法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院决: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作者:[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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