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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大量涌向法院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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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4: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现在车多、路多、人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路况复杂,安全意识淡薄,事故多。

二,现行安全法改变了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行政调解二次为诉讼的前置条件,案件逗留在交警部门的时间缩短。


三,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因事故造成人员损伤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先行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该强制三者险迟迟不出台,配套法规不落实,导致保险公司在执行安全法上认识不同,导致事故在交警部门调解率下降。


四,法律规定未对交警部门能够查实而未查实事故祥情应担何责有规定,导致有些责任心不强的交警不花时间去取证。目前交警部门人员紧张,工作量大,无更多精力为单个案件花时间去取证,实践中存在大量无法认定责任的案件,导致诉讼增多。


五,安全法实施一年多来,交警部门对该法所带来的淡化行政调解职能带来的工作量的减轻感性认识增强,对调解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时间一到即结案,大量案件涌向法院。


   

作者:[122he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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