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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实 务 指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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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 11: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 同 实 务 指 南(一)

----------- 为合同实务工作者写作(共四部分)

作者:李少华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合同律师网: www.hetonglvshi.com


引 言

多年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合同管理工作中,尤其对于频繁发生的合同类型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但是,在合同实务中,我们所遇到的问题是多种多样,异常复杂的,所发生的情况并不会如法律条文那样直接明确。这就要求我们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我国的《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律制度有深入的、体系的了解,从而才能在实务中,在合同的特定履行阶段了解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当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出现合同争议以后如何催告、抗辩,如何依法解决合同争议,作好诉讼准备。

我们的合同工作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是非常高负荷的,很难有专门的时间来进行合同法的系统学习。制作本《合同实务指南》目的就在于帮助我们的合同管理人员深入了解与业务有关的重要合同法律制度,有关的合同条款的制定方法(尤其是业务中频繁使用的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出现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解决途径,以求在业务中得以实践,灵活运用。

本指南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知识准备,包括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无效,合同法的任意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等。这些内容仅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但对我们的业务是最重要的。我们几乎在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的过程中都会遇到这些法律问题。该部分并不求全面,但求重点突出,贴近实务。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的制定。包括具体条款的制定的规范目的,合同条款的制定方法。
第三部分:合同的履行控制。包括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对方违约等各种问题时,如何进行通知、告知、催告、保全证据和提出权利主张或和解方案,进行诉讼准备。
第四部分、第五部分:是业务中最常见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包括该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的规范目的、具体条款的制定及其范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规范。

第一部分 合同知识准备

合同与合同法

在谈论一个个的具体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想想平常我们是如何订立合同的。
这是一个卖家,他想把他生产的一些产品卖给你。他初次来时,给你送来了他们的产品介绍。这种产品正是你所需要的,你向他询问了报价。当然,对方很愉快的告诉了你他们的报价,并且会询问你,你所需要的产品的规格、以及大概的用量,要货的可能时间。或许,你可能还与其它的卖主,也如今天这样交谈过。
在经过类似的多次交谈后,你可能在心目中很快的确定了要进行交易的对象。可能是他的要价吸引了你,同时你认为与他进行合作是可以保证你的生产要求的。于是,你们进入了实质性的谈判阶段。在这个阶段,起到主要作用的是:市场情况,包括对方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多少,市场饱和度,产品性价比等等,以及双方谈判人员的谈判技巧、敬业精神都与之有关,总称之为——谈判实力。此时,即使是律师也未必会作的比你优秀,因为你——是最专业的。
于是,你依据双方谈判的要点起草了一份合同书。而对方对你的合同书的某些细节,如付款时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你们就此不同的意见进行了协商,而后取得了一致,修改了合同文本,并最终签字、盖章。这时你们之间的合同成立了。从这一阶段开始,合同法就已经无所不在了。这一阶段是——合同的订立(《合同法》总则 第二章)。
你可能会怀疑对方是不是会依照合同履行,但是你不会怀疑合同应当得到履行,而且你确信对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合同的效力(《合同法》总则 第三章)。
当然,我们订立了合同就要认真的履行。那么如何履行呢?依照合同的约定——那是当然的。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呢?比如,你和卖家没有约定运输费用,那又该由谁来承担呢。如果到期卖家没有把货全部送来,你到期是不是还要付款呢?如果约定的交付地点正好堆满了其他货物,是不是要通知对方呢?等等——这就是合同的履行(《合同法》总则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期间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卖家的原材料发生了大副的涨价,卖家提出这是不可抗力,要求提高产品售价。或许他的态度是诚恳的,或许他还以立即断货为要挟。善良的你同意了他的要求,你们之间又重新订立了一份补充协议就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就是——合同的变更(《合同法》第五章)。或许,对方会提出这样的价格他无法完成,但是有个厂家可以,他希望由那个厂家来完成,他去联系。如果你同意了——这就是合同的转让(《合同法》第五章)。
让你懊恼的事终于发生了,卖家提供的第一批产品竟然这么糟糕,而且也无法修复,怎么办?只有马上另找他家。但是对这一家怎么办?——合同的解除(《合同法》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但是,和另一家订的合同的售价要高于这家5%,是不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呢?他在先前提出的原材料的大幅涨价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呢?这就是——违约责任及其免责(《合同法》总则 第六章 违约责任)
这就是合同法。它关注着合同的订立、履行直至终止的整个过程。这就是《合同法》的体系。
那么下面,我们就从什么是合同开始,了解《合同法》体系中的第一环。
当我们在进行一个个的具体问题的分析时,你可以暂时的停下来,回想你在实际工作中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与终止的情形。你会发现——思路清晰了。这就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1合同是一种协议。约定了你与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协议、合约,就我一般业务而言,本质并无区别,法律效力是没有差异的。但“合同”一词由法律规定,当最为正式、严谨。因此,我们在订立正式合同时,应当采用“合同”一词。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一致,这种意思的一致,是各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的一致。表现在合同条款上经常表述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2与合同有关的主要的法律规定
现今与我国与合同有关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国家标准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工矿产品购销条例》等,已废止。
合同实务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两编。
总则是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包括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合同法》总则的条理是非常的清晰的,是按照一个合同从订立到终止的一般的发展顺序制定的。正如前面那个例子一样。
分则是针对特别的有名合同进行的专门规范,其中与我们业务联系较多的有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4合同法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民法通则》是规范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而《合同法》仅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因而相对于《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只有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同法》总则相对于《合同法》分则属于普通法,《合同法》分则优先《合同法》总则适用。分则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分则的规定,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的规定,总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下至上,层层递进。
当事人意思优先(合同自由)原则。
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的。
《合同法》中存在着大量的任意性规范,这些任意性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通过协商不能补充,通过合同的其它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时方才适用。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意思的不备,后面我们会专门谈到《合同法》中的任意性规范。

5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合同法》第一章规定了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有约必守原则。这是《合同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一般原则性的要求。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就是诚实交易、善良行事、有约必守。法律不保护恶意的人。
《合同法》是一部效率的法律,也是一部秩序的法律。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6合同有多种形式,当然不仅指合同书。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优点在于内容明确,易于证明。口头形式的优点在于方便快捷,但内容不甚明确,不易证明,易发生争议。因此,除价款极少或即时履行的以外,应当尽可能的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并不单指合同书。口头的合同也会产生与合同书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前提是——你要能够证明你们约定了这样的内容。

7合同书形式是最优的,所以它才最常用。
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业务中常用的是合同书的形式。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一种审慎的形式。
合同书形式是最优的,所以它才最常用,本文主要论述的正是这种形式。

8合同的内容是由双方约定的,有些内容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实务中的合同,具体内容远不止上述这些。但这些是合同内容的核心,没有这些内容的合同多是不完备的。合同缺少当事人、标的、数量等要素,一般认为当事人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9合同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的内容具体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内容具体明确。
“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指的是合同的内容具备了必备的内容,并且内容是确定的。那么作为一个成立的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要素呢?
合同的当事人;这一点是极容易理解的,如果你与谁订立合同尚未明确,如何谈的上合同成立?
合同的标的:合同的标的显然属于合同要素,双方当事人对买卖什么,租赁什么都未予确定,显然合同未成立。
标的数量:对于标的数量大多学者认为其应当属于合同的要素。理由主要是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合同数量的任意性条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数量,且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标的数量,而合同法又没有规定相关的任意条款,那么合同标的数量将处于一种无法确定的状态。因而只能认定合同未成立。
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标的、质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但就是未对合同标的数量达成一致,双方在协议中未进行约定。此合同尽管双方已经签字或盖章,但合同本身并未成立。
以上三个(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以及合同的数量)是现今几乎公认的合同的必备要素。其余有关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般均不认为是合同的必备要素。如不具备,则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任意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关于合同法中的任意条款,我们将在后面专门介绍。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常具体表现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或盖章、口头上的承诺、行为上的履行接受。
如果你与对方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如果你与对方未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那么自你与对方达成口头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行为上的履行接受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成立的情形,我们会在下面进行专门的介绍。

10合同的成立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说过的话不能不算数”。

11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未在同时签字或盖章的,最后一位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判断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本的标志是合同符合成立条件。请参阅前文“合同成立的条件”。

12履行接受 ——两种特殊的合同成立的情形。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我们所应当注意的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如果对方送货你接受了,那么法律就认为你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了。如果价款发生争议,又无法证明,那么就会适用《合同法》的任意条款——适用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而这种市场价格有可能远高于你通过谈判可以取得的价格。
所以结论是:没有订立合同之前,不接受履行。

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也是这样。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没有订立合同的风险与上述的第一种情形是一样的,所以结论也是同样的:没有订立合同之前,不接受合同履行。

13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
日常使用的文本中,有时是打印一个文本,复印多份,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在各文本上签字或盖章。这些所有的文本均应视为原件。
复印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盖章或签字后,再行复印的文本。
对于复印件,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否则不生证明效力。

14合同的盖章与签字;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实务中常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但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5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约定完全,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非法定或约定事由,即属违约。
对于合同的生效的理解一定要与合同的成立相结合。

一般情况下,依《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不存在以下情形,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同时的。
1、法律规定了合同要进行登记或审批程序方才生效的,应当进行登记后审批后合同生效。但这对我们的业务来讲,可能出现的情况不多。
2、合同签字或盖章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当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例如“本买卖合同自买方向卖方交付定金时合同生效。”其法律效果是:
(1)你与对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在对方交付定金后,就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2)如果对方没有交付定金,合同未生效,你依法不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履行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合同已经成立,说过的话就要算数。除非出现对方在约定时间内不交付定金,或有其它法定的、约定的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你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只能依诚实信用的原则促成合同生效,至少不得实施与合同履行相左的行为。
3、合同的生效附期限。合同成立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生效附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举个例子: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明年1月1日开始生效。”其法律后果与附条件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16合同的无效:

成立的合同不一定都是有效的。
成立是指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意思合致(合同书形式表现为签字或盖章),是一种事实评价。而合同的有效是指合同内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恰如药物无效,徒具其形,无其实质,仅有形式上的合同,但没有作为合同应有的法律效力。

17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使用欺诈胁迫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同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的;


18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的情况不能返还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9如何防止合同无效:
对于合同的订立首要的是要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合同无效意味着所有的缔约投入付诸东流,加之合同争议,履行拖沓,对于合同任一方均不利益。
防止合同无效,最重要的是要防止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筑材料要求适用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依据《国家标准化法》是必须执行的,如果建筑材料质量要求低于国家强制执行标准的,应当认为是对《国家标准法》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其有关质量条款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排除了依据国家各部委颁布有关行政规章、及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认定合同无效的可能。除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否则不论是哪个部门的规定,不论是如何表述的,均不影响合同效力。有关规定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责任依照其规定,与合同效力无碍。
如何防止合同无效,唯一的方法就是防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了解这些强制性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好在,各行业或部门业务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数极有限。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积累即可。
而对与建设工程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而言,涉及合同效力的主要是各方资质及招投标等问题,需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0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是不确定的,多半是无效的。
如果对方卖给你的,或租给你的是他无权处分的,这个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对方将不属其所有的、无权处分的东西买给了你,或租给了你。你们之间的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除非对方在其后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所以在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订立时,我们要特别注意其是否有权处分。对于一般的动产一般不易出现这样的问题,但对于不动产,尤其是在租赁场地时要对其中的建筑物的产权进行必要调查或访问,并要求对方在合同中予以保证。
合同实务指南(二)
---为合同实务工作者创作(共四部分)

作者 李少华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合同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合同律师网www.hetonglvshi.com




21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
你与对方订立的合同,只能约束你们双方。
简单的说,合同只能约束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人,或其有权代表的人。
举例说明;你与对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对方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由于运输公司的问题导致不能及时到货,运输公司来时,你无权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你与运输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你只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2合同订立中的欺诈
自古就有“买卖交欺”之语。我们期望与我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和我们一样是诚实守信的,但是现今市场交易欺诈频频出现。我们如何来解决合同中的欺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欺诈:
(1)对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使你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订立了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
(2)对于此种情形只能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仅做撤销通知,不生撤销效力。
(3)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方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不适用该规定。
(4)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不适用该规定。
(5)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期限是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失权,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23合同履行中的欺诈
我们总是朴素的认为,在合同履行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但实际上,我们不能依据《合同法》针对其欺诈行为要求其承担任何额外的责任。
合同履行中的欺诈,最典型的是在合同履行中故意以次冲好,以少冲多。非常遗憾的是,我国《合同法》在故意违约与过失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上没有进行特别的规制。对于这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恶意瑕疵履行,仅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承担1+1的赔偿责任。
举例如下:你与对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质量等级为一级,数量800件。但是对方在向你交付的却是500件一级产品,另掺杂了300件二级产品。显然,这是一种以次冲好的欺诈行为。但是你只能要求其对此300件予以退换,或其行为致不能达成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此时,对方是故意的欺诈或是非故意的(无意中搞错了),在责任的承担上是没有区别的。

24合同订立中的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举例说明:如你与对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单价是300元。但是却在合同制作时无意中写成了600元。对此重大误解,应当及时向对方要求对合同文本进行更正,如对方拒不更正,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25合同的履行要求。
订立合同后,我们总是朴素的认为只要依据合同办事就行了。原则上是这样的。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有更清晰的理解。
合同的履行的原则性要求是——全面、适当。
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做好你应该做的。

26你(或对方)所应该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合同就是用来约定你作什么(乙方义务),我作什么(甲方义务),你得什么(乙方权利),我得什么(甲方权利),以及双方如何做,出现问题如何解决的。
关于作什么与如何作的问题,如何确定呢?你(或对方)要如何作才是完全的、适当的履行了合同呢?
你(或对方)所应该作的(有时还包括应该不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
还包括:
(1)法律规定的。(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包装,质量说明,产品标签的要求)
(2)各方共同达成的以书面或非书面协议中约定的。(如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对合同履行的具体细节、方式的确定。)
(3)双方为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
(5)合同中未约定,协商不能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中任意条款中规定应当履行的。
这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合同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法理称之为:合同义务群。

27《合同法》的任意条款是对合同的补充,你有权选择是否用它。
所谓“任意条款”,顾名思义是可以任由你的意思决定是否适用的条款。如果你能够理解到这一点,下面的问题,就很容易明白了。
先看一个例子:《合同法》中最为典型,也最常用的任意条款:《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有时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是不完备的,法律为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不完备,而规定了任意条款。任意条款只有在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通过其他合同条款及交易习惯均不能确定时,方才予以适用。
任意条款常表述为:“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 …… 。”

举例说明: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适用符合合同目的的其他标准。”如果你想适用卖方的企业标准或者对方承诺的更严格的标准,就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此,方可排除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适用,采用你的理想标准。
又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如约定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就务必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否则如未约定,将有可能适用《合同法》的任意条款而适用市场价格,严重背离预期,导致不利。

总之,对于任意条款,法律从来没有要求你适用,甚至没有建议你使用。它只是为了防止你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无法履行,而提供的一种备用的条款。
你可以记住这样一个公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协商不成 = 任意条款适用。
如不欲适用合同法中的任意条款,就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与其不同的约定。

28约定同时履行的,双方相当的义务,对方不履行,你有权不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
举个例子:你与对方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对方未交货之前,你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在对方未全部交付货物的时,你有权拒绝交付其余货款。但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的义务应当是相当的,你不得以对方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不履行合同主义务。
但是,同时履行是有极大弊端的。事实的履行上总是有先有后,绝对的同时是难以实现的。尤其是双方当事人极不信任的情况下约定同时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会因为履行时间问题严重扯皮。
因此,如果双方合作相互有一定的信任,就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义务的履行的时间顺序,以免无先无后,不成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你的权利是一种保障,尤其是你看到对方履行合同缺乏诚意时,应当机立断,拒绝履行。

29约定对方先履行的,对方未履行的,你有权拒绝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举个例子:你与对方约定货交钱后付款,对方未交货之前,你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在对方未全部交付货物的时,你有权拒绝交付其余货款。但后履行抗辩权双方的义务应当是相当的,你不得以对方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不履行合同主义务。

30尽管约定了由你先履行,但出现了这些情况,你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直至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合同约定的对方的履行义务在后,而我方的履行义务在先,出现了特殊的情况,可能导致我方履行了合同但是无法取得对价。合同法为了解决当事人的这种困境而特别规定的一种抗辩权。法理称之为不安抗辩权。
对于不安抗辩权,我们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对方的合同履行义务在你之后。
对方出现了合同法规定的这几种情形,而你是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
在取得这些确切的证明后你应当向对方及时发出通知,而后才可中止履行如果对方提供了与履行标的相适应的担保,那你就应当继续履行。
如果对方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同时出现的情况又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这时你就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有关合同的解除,请参照本文有关合同解除的有关说明。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
31如何变更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变更合同只能是当事人共同合意变更。变更合同要如订立一份新的合同一样,要注意以下几点:
1、表明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在形式上表现为原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变更的内容应当具体且明确。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内容变更不明的视为未变更。变更合同的应当明确表述原合同被变更之处。
规范的表述:原##月##日##与##订立的##合同第#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为“……”。原合同第#条“……”,自本变更协议生效之时起废止。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32合同效力的附解除期限或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同附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合同附解除期限的,解除期限届至,合同失效。
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效力的附解除条件或期限的,一旦条件具备或期限届至则合同失效,不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种失效,只是自该时间点往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对失效以前的合同效力不生影响。

33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式。合同的解除是由享有合同解除权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来实现的。除上述的合同效力的附解除条件或附解除期限,在我国不存在合同自动解除的概念,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不能产生任何预期的法律后果的。
简而言之,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呢?——依据法律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34什么是合同解除权?
解除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终止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解除权正是实施该行为的权利。合同解除权依法可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顾名思义,法定解除权是由法律规定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解除权;而约定解除权是由合同的约定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如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的产品,应当符合本合同第5.3之规定。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该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5什么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几种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3、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为: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根本违约。基本上是以合同目的客观的或主观的不能实现为标准,方才赋予当事人法定解除权。法律控制是相当严格的,而且目前司法实践中有更严格化的倾向。最高院曾在一些重要案件中表明态度,《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赋予合同的守约方的,如果是合同的违约方,即使对方有了《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得行使解除权。

36什么是约定的解除权?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并未规定,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是否需要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地步。查其规范意旨,约定解除权意在订立合同当时即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由合同赋予一方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不应对约定解除权要求过苛,否则有违意思自治原则。
但约定解除权之本意是不允许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即无条件的可以任意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约定解除权要注意:要特别注意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对对方的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严加控制,对自己的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要表述具体、明确,易于界定。
对于己方的核心条款,定要设置合同约定解除权。

37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以明确的看出仅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是不够的,必须依据法定的解除权或约定的解除权,并通知对方,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思,方才可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同时,我们要注意:在具备的法定解除权及约定的解除权条件时,解除合同的通知要在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作出。超过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不得行使。
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在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的(即仍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该合同解除权消灭,应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法》中,尤其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或明确拒绝履行的情形,如又超过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此时对于已履约一方唯只有向对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要求返还,恢复原状。

同时,合同的解除还有一种方式是——司法解除。司法解除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合同,并判令对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责任的一种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司法解除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事诉讼法》并不反对司法解除的可能。

38合同解除后,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所谓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补救措施一般是指防止损失发生或损失扩大的措施;赔偿损失是指由对方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与一般的违约损害赔偿不同,解除合同的赔偿仅赔偿固有利益(也原有利益)的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
举例说明:甲、乙订立购销合同,乙、丙就同一标的订立转售合同。甲订立合同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乙依法解除合同。乙只能向甲请求因甲方不履行合同给他造成的损害,但不包括未能履行转售合同而丧失的可得利益。

39原材料涨价了,合同要履行只有赔本了,能不能解除合同?
原材料的涨价,产品的大幅跌价,均系商业风险,并非不可抗力。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除不可抗力及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可免责的情形,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中,当发生了对于一方只意味着赔本的情况时,当事人多半不愿意再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除非合同约定了这种特殊的情形某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否则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当事人理解为,我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赢利,如果不能赢利不就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是对我国《合同法》的错误理解。我国《合同法》所表述的合同的目的是指的合同交易的实现,即如货物之买卖,设备之租赁等。有时,也包括合同中表达的订立合同的目的。如订购年货,当为年前销售之用。但可以明确的是,无论如何一方当事人之赢利与否决然不在该条所规定的“目的”范围之内。商业交易必有商业风险,合同只是规范这种交易的秩序而不是保证大家赢利的保险。商业领域有所谓“三七定律”,即经营者,真正赢利的是十之有三,十之有七都是不赢利的。如果,将是否赢利作为合同是否应当履行的标准,则合同之稳定性,将实难有所保证。
那么,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呢?由于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同时,关于显失公平制度指的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依当时之情形订立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方才认为显失公平。面对这样的问题,就现行《合同法》而言只有依合同的变更制度可以解决:通过协商,争取取得对方的谅解,对原合同价格条款进行变更。
对于市场价格的变动可能较大,变动频率较高的,以及产品重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的,变动频率较高的,可以在合同中的价款条款中明确规定遇市场价格有高于约定价格#%时,应对产品销售价格作相应如何调整。

40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你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合同法》一百O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发生与合同履行同样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提存后,提存费用由对方承担,对你而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般而言,提存机关为当地的公证机关。标的物提存后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对方。
提存,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

合同实务指南(三)

---为合同实务工作者创作(共四部分)
作者 李少华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合同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合同律师网www.hetonglvshi.com



41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出现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因不可抗力发生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并不是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而是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害,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并未免除。
有当事人认为发生不可抗力后,对于合同的履行就认为和没有订立过合同一样,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发生不可抗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相关的证明。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免责。
不可抗力仅导致迟延履行的,仍应履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42什么是违约责任?
所谓“违约责任”,顾名思义,当事人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而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合同义务包括:法律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附随义务等等(请参见本指南26)。对上述合同义务的违反均是违约。
过错归责是现代社会的一般归责原则,无论社会生活,还是司法实践均存在这样的一种遗留倾向。但这种归责原则并非我国《合同法》的主流,现行的1999年《合同法》主要采严格责任原则,即除具备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情形,当事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论你是不是有过错。

43违约责任主要有哪些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那么这三种违约责任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首先如果合同能够实际履行的应当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需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损失扩大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而继续履行后,或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其它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实现的条件主要是可执行性。对于以金钱为内容的合同义务完全可以无条件的适用继续履行。但对于非金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关于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失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可能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以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限,其中包括原有财产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如同合同得到履行的合同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定其范围的是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违约行为造成的。
同时《合同法》又对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部分损失是没有预见的或者是难以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就对这部分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害,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具备,那么就应当承担如此赔偿责任。但如果,造成的损害是在订立合同当时部分或全部不能预见的,则不予赔偿。这实际上是对我国合同法的严格责任的一种补救。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确认上适用严格过错责任,而在违约的损害赔偿上进行适当的限制,足见立法者之苦心,不愿因一次交易失败,使一方挫折过重。

44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依法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法律维护合同秩序稳定,促成当事人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法律责任,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发生违约的行为均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具体的约定发生具体的违约行为时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可以约定一定的数额,也可以约定一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45过高的违约金难以实现。
《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一定都能够全部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实际决定赔偿的数额的还是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给对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参照物。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略具惩罚性。因此,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不必对违约金的数额订的过高,不利于违约责任的切实实现。
在决定违约金的数额时,应当控制的原则是可以对对方的履行合同起到一定的威慑,同时又能够切合实际的接近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此约定,一方在发生违约行为时,提出当时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实务经验,一般应当将违约金控制在合同标的的30%以内较为合适。

46如果双方都违约的情况如何处理?
日常的交易中常发生双方违约情况,如买方没有支付货款,而卖方交付的货物又存在质量瑕疵。此时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是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每一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常有合同当事人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在有些情况下这样作是正确的(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等),但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是无权这样作的,这样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质量出现瑕疵的,应当承担质量违约的责任;一方未依约支付合同价款义务的应当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47什么情况下对方违约,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出现了违约的情况,并不代表相对方就可以不履行合同。
那么出现哪些情况,对方违约我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呢?
1、前面提及的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发生,你已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除以上情形以外的对方违约情形,你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样也是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部分 如何制定合同条款
48合同条款的重要性:
合同条款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书是规范各方当事人如何进行交易,如何控制交易,分配和防范风险,保障权利和解决争议的纲领性文件。
任何可能的细致都是必要的。
当然,任何一份合同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应该做到的是——多想些问题,想到的都要进行规范。

49如何来制定合同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
(1)首先要确定交易或合作的主要内容。
(2)以时间发展为线索,确定双方交易或合作的过程。
(3)分析本单位和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核心利益。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与规范方法。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
(6)制作正式合同文本。

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可以确定的双方合作的内容是;卖方及时提供保质保量的货物,提供使用指导、售后服务、维修、配件、保修。买方支付价款,接受对方履行。
2.从而列定:定质、定量、定时、预付、交付、验收、指导、售后、维修、配件、保修、付款等等,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3.本单位在本合同中的核心利益:保质、保量、保时、取得付款优惠条件。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如:质量瑕疵、供量不足、交付迟延;考虑设置合同解除权及违约金条款、及赔偿责任条款、保证条款。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后制定正式的合同文本。

合同条款提纲,围绕前面已设计的合作内容、交易过程、核心利益与风险规范展开。

50合同条款的表述应当达到哪些要求?
合同条款的表述的要求是:
1.意思准确、无歧义、无矛盾。
2.可操作、可执行。
3、各方权利义务、交易程序清晰明了。
4、主次分明、行文简洁、条理清晰。

51合同条款条理和布局
有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习惯采用,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这样的方式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你会发现甲方的权利与乙方的义务多是对应的,而有些交易过程是相互交错的。采用这样的方法极极易造成混乱。使合同达不到明晰交易过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目的。
作者在拟订合同文本时,最多采用的是,以交易环节为主线,突出核心条款,加以有关条款。

52是不是法律已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里就没有约定的必要?
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条款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是否适用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无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当事人均应依此执行,否则即是违法。但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纲领性文件,尽管法律就某一问题已有相应规定,但在合同中再行明确,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更好的、方便的履行合同是有益而无害的。因此,无论是否法律规定了强制性的规定均应将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
《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中的任意性条款在于补充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的意思不备。法律为促成当事人公平的完备的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了为数不少的任意性条款。但同时我们要注意到任意性条款是立法者站在抽象的双方当事人公平的立场上,进行的规范设计。任意条款的适用,有时可能对一方当事人,相对于其谈判实力而言是不利的,甚至有时可能出现任意条款的适用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因此,我们在订立合同时要尽量的完备,以任意性条款为指导,进行明确约定,并且也可以做出反对的约定。
结论,无论是否法律已有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均应明确约定。

53对于合同的当事人要注意哪些问题?
单位的名称应当准确,一字不少,不多,不错。否则在对方当事人的确定方面,以及将来发生争议时责任主体等方面都可能发生问题。
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但与单位的内设机构订立合同,应有单位明确的书面授权。
对方订立合同的代表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应单位机构的负责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单位的授权书,并要求加盖公章。但对方在合同书上签章的,可视情况而定。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当事人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有以下几种方式:
在合同前言处,许多涉外合同多采用如此方式。
在合同的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多采用此种方式;
在合同条款的第一条规定:合同之双方当事人;
具体的形式无关重要,但务必明确,完备。


54合同当事人的地址的重要性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很容易忽视合同当事人的地址,事实上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能约定了通知义务;或者以通知作为对方某一项义务履行期届至的条件;或者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当解除权行使条件具备时,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方式做出;当发生了不可抗力时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当发生了违约事实以后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损失。如此我们发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通知是经常发生的,且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通知不仅要作到实际到达,且要作到通知的可证明。通过对多种的通知手段比较,我们发现最有效的就是快递与电报。但上述方式均以地址正确并得到对方认可为必要。如此,足见其重要。
心存侥幸的人和不幸的事情总是一同存在的。当事情尚未发生时,有一些准备并不显的重要。重要的事情大多不是可以随时补救的。

55合同当事人的住所
当事人的地址多半与其住所是同一的。但有时也会存在特殊情况。在我国住所是一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显与其通信地址常不相符。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住所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营业地,因单位的变更、分立等情形均可能出现住所与通信地址不符的情况,因此有必要时应明确住所地与通信地址。
明确住所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案件的诉讼管辖或合同履行地点。
对于当事人的住所,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必要时,可以双方互换。
较为复杂的合同可以由双方指定联络人。

56合同的引言
通常我们在合同中都会首先有这样的一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购买乙方某某产品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这就是合同的引言。合同中的引言有以下作用:
(1)它表明这是一份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双方都自愿的受其拘束。
(2)它表明了双方的交易性质,交易的核心。
(3)引言有时还可以表述合同订立的目的,合同订立的背景,谈判的过程,和一些当事人认为应当取得一致的程序性事实。

57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特殊的订立合同目的。
合同的订立目的是具有指针性的。有时可以在合同中专设条款说明产品的使用目的。这与合同的履行要求、合同解除的合同目的的认定、对方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范围有重要意义。

58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是对合同中较为复杂的,或可能发生歧义的、或有必要进行明确的用语进行定义,表述其在本合同中的涵义的条款。防止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词语的涵义发生争议,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定义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定义条款有在合同条款的第一条;或在合同尾部;或专设合同定义附件。
一般的较为简单的合同,不一定需要特别对词语进行定义。但是合同中的用语应当严格的一致,切忌出现前后不一的情况,否则将会给合同内容的解释、理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9标的物条款
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对于合同条款的制定,首要的是要确定,尽可能的确定。
标的物条款,决定了你要买的是什么,你要租的是什么。如果约定的不明确,则可能有苦难言。

举例说明:对于一个建筑料公司,其既生产又销售,并且销售不同的品牌,不同厂家的产品。某建筑公司与其订立买卖合同但对于产品的品牌及生产厂家未予约定。在交付时,厂家向其交付了其他厂家出产的产品,建筑公司则有苦难言。
因此,我们在制定标的物条款时一定要注意标的物是否可以确定,是否可以进一步的确定。
以下条款,并非对于所有的产品均适用,但我们在制定标的物条款时,可以一一对照,进行查验。在日常的工作和合同谈判中,我们发现类似的有价值的有关标的物条款的问题,应当记下来,进一步的补充。在制定合同时进行查验,比较。
货物名称、别称、品种、规格、型号、商标,生产厂家、原产地、等级、使用标准、花色、特定使用要求、配套等等。

例示如下:
2.产品
2.1名称:                     
2.2品种:
2.3规格:  
2.4型号:
2.5花色: (对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最好保留双方签封的样品)
2.6商标:      
2.7生产厂家:
2.8原产地:
2.9配套设施:
2.10其他指定要求:
(对方提供的有关产品的说明、保证,应将其作为合同附件)

60质量要求条款:
在标的确定的情况下,最重要的便是质量条款了。对于质量条款而言其最核心的是--------明确、可操作。
对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应在合同中直接引用完整的标准号。
国家标准及其他标准并非只得原本照用,对于特殊的使用要求可以提出特殊的更高的质量要求。但正如前所述,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是不允许予以降低的,否则合同的有关质量条款将依法无效。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其标准与我单位使用要求有差异的。应明确约定质量要求,并提出特殊质量要求的理由。此目的在于表明对方当事人对此特殊要求的必要性是明知的。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审判中有种根深蒂固的过错责任观念。
有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质量要求,对方在生产中执行的一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质量材料里也出现了一些质量标准或要求。这时就有可能出现三种质量要求或标准。有时,如果谈判能力允许的话,完全可以将所有可能的质量要求全部作为其质量保证的内容。这样无疑可以主动一些,甚至可以说对自己的工作要求也会降低些。
但对于质量要求非常简单的产品,也不需要如此过于谨慎。明确具体,可以想到的质量问题予以预防即可。

例示如下:
第一种 对较为简单的质量要求,直接表述。
3.1质量要求:
(1)
(2)
第二种 选用特定的质量标准
3.1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应当符合 GB——— 质量要求:
第三种 质量要求较为复杂
3.1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3.1.1合同及附件约定或引用的质量要求 。
3.1.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说明中注明的质量要求。
3.1.3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 。

合同实务指南(四)

---为合同实务工作者创作(共四部分)

作者 李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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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质量责任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的选择要求对方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这正是一条任意性条款。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可见,合同法中对“拒收”的条件要求是严格的:需是“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如果,对方的产品出现了质量上的较小的瑕疵,不至于不能实现合同的,依法不能拒收。但如果,我们在合同中约定了,只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就有权拒收,那就不同了。
质量责任条款务必约定合同解除权。交付的产品发现质量瑕疵,如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权,那么当事人只能向对方提出质量瑕疵异议要求解决,并只有在对方交付产品的质量瑕疵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都会使收货方陷入被动。如果,收货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当对方交付的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质量瑕疵时就可直接解除合同,而不是足以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才可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即使你无意解除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你会在质量问题谈判中占有明显优势。
质量责任条款要注意与质量要求的衔接,切勿在质量责任部分再出现不同的质量要求,直接引用即可。
例示如下:
4.质量责任:
4.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 条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4.2.1拒收。
4.2.2要求减少价款
4.2.3要求乙方予以退换,因退换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4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害。

62交付条款
交付条款主要确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如何实现标的物的交付,双方在交付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交付时间:如果可以明确的约定交付时间,就直接约定具体的时间点。如果在要求在某一时间以前,或者在某一期间内,就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期间。如果订立合同当时,交付的时间尚不能确定的,可约定由一当事人之通知确定交付时间,但一般应明确提前通知的时间,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交付地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交付的地点,明确程度以达到可确定、可执行为原则。有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处,或约定某市某区,则难以实现规范目的。
验收:产品运至交货地点后,供货人依约定交付货物,则收货人应按约定接收。而在接收时必不可少的应当进行验收。法律无意特别保护粗心人的疏忽大意。
验收注重的是产品的数量、及表面质量。除产品质量一目了然外,验收条款与质量检验条款应当明确区分。验收、确认仅是对于产品依合同约定的验收和查数方法可以并应当明知的表面数量及质量的确认。不代表对于产品数量或质量的无条件的承认,或对质量瑕疵请求权的放弃。
卖方追求的是交付、验收后对产品质量概不负责,而买方则追求但有瑕疵不受其制。
收货确认:收货确认是指作为卖方向买方依合同的约定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口。买方依合同约定、交易习惯、或诚信原则应当向对方出具凭据,确认收到货物的具体事实。卖方持收货单据证明其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
迟延交付责任:对于合同的主权利义务一定要与责任相结合。无责任的约定是没有意义的。对于收货人而言,交付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迟延交付可能给生产经营带来重大麻烦。甚至有时迟延交付是合同完全不履行的前兆。所以对于迟延交付责任一方面要约定迟延交付时供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又要约定合同解除权。否则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法定解除权则需证明合同之目的不能实现,或需进行催告履行,必将陷于被动。不如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合同解除权,一旦对方迟延交付,如可能对自己造成不利,并别有交易对象,可当即通知解除合同。例示如下:

5.产品的交付:
5.1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或)按照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时间确定,甲方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5.2交付地点:为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工程地点,或甲方指定的材料存放地。
5.3验收:产品按照甲方要求送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进行清点和验收。
5.4应当配套交付,但未能配套交付的,视为未交付。
5.5收货确认:实际交付的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依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验收单确认。
5.6验收、确认仅是对于产品依合同约定的验收和查数方法可以并应当明知的表面数量及质量的确认,不代表对于产品数量或质量的完全认可,或对质量瑕疵请求权的放弃。
5.7迟延交付责任: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数量及时交付租赁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工期及其它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63检验条款:
质量检验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对交付产品检验期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告知,进一步检验权利的保留,或质量异议权的保留的约定。
检验期间是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进行检验并提出数量与质量异议的期限。其主要是限制买方的质量瑕疵请求权,是对供货方的保护,是合同效率原则的要求。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我们应当这样理解:
(1)约定检验期间的就应当在检验期间内进行检验、通知。
(2)如未约定检验期间的,则应当在当事人应该发现数量或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3)如果产品有质量保证期的关于产品的质量瑕疵适用该质量保证期。
(4)如果出卖人对产品数量不足或质量瑕疵是明知的,则不受检验期间的限制。法律不保护恶意的人。

检验期间我们应当注意:
(1)对于质量一目了然的产品,在验收后就可以保证产品无误的,则无需约定检验期间。
(2)产品需经使用才能发现的质量瑕疵,买方可争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受检验期间限制。
(3)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则应努力将其延至使用之时。否则,不如不约定。

检验方法
可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的检验方法。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检验方法。
约定检验机构
尽管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方法、检验期间,但有时仍不能杜绝双方对于产品质量状况的争执。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合同约定该机构依其本机构的。依据该机构的抽样、检验方法做出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例示如下:
3.2检验方法: 。
3.3检验期限:交付后三个月以内。
甲方应在检验期间内依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甲方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依本合同关于质量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
依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方法不能确定的,只有在实际使用中才能确定的质量瑕疵,不受本条检验期限的限制。
3.4质量争议的约定质检机构:
双方对产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应共同交由上述约定的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依据该机构的抽样、检验方法作出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64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同标的物、质量条款一样是合同的要素。对于合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数量条款的核心同样在于——明确可执行。
数量条款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是具有相当的特殊性的,在建筑未完工时,对于有些建筑材料,尽管通过施工图约可以预算出大概,但在订立合同时,关于材料购进的确切数量是很难确定的。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而言其主要的客户就是建筑商,因此其完全了解且亦必须适应此种数量之事先不确定性。唯要注意的就是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的约定,预定数量、定期叫货数量、总量确定后的余货的处理办法。
对于数量条款,重要的还有计量的单位,计量的方法,计量依据。

例示如下:
4.产品数量
4.1甲方向乙方购买的产品数量为
4.2计量方法:到货点数。
或:甲方向乙方预定购货量为 ,实际数量以甲方工程需用量为准。乙方交付的产品不足所需量的,乙方应依甲方要求数量及时补充交付。乙方交付的产品多于实际所需量的,由甲方退回。

65运输条款:
关于运输条款主要包括运输负责,运输费用,运输风险等。
运输负责是指由合同的哪一方来承担标的物的运输义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
运输费用是旨由合同的哪一方来承担标的物的运输费用。
运输风险是指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自然灾害、人为损坏、偷盗、短损,灭失时由合同的哪一方来承担这些风险发生而造成的损失。特殊的可预见的风险可具体列明,无法预测的可直接表述为运输风险由某方承担。或可表述为:“运输风险由双方共同平均分担,但本合同约定的运输负责方应对运输风险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害承担证明责任。”
合同中约定的运输风险,并不包括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第三人的财产或人身的损害。其对第三人的交通事故是其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无关。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均当无疑问。

例示如下:
产品的交付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及运输风险由其承担。

7.产品的运输:
7.1运输义务:产品的运输由乙方负责。
7.2运输费用:产品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约定亦可由双方共同承担,或在货款中包含,不予另计。)
7.3运输风险:运输中的产品灭失、毁损、事故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66装卸条款
装卸条款一般包括装卸责任,装卸费用的承担,以及装卸风险的承担。
装卸责任是指标的物的装卸由谁来承担。一般合同中可表述为,标的物由运输人运至本合同指定地点后,由哪方负责装卸。
装卸费用是指装卸费用由谁来承担。一般在合同中可表述为,装卸费用由哪方承担。
装卸风险是指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因装卸行为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坏,灭失由谁来承担。一般在合同中可表述为,装卸风险由哪一方承担。

例示如下:
产品装卸由乙方负责,装卸费用及装卸风险由乙方承担。

67包装条款:
有些合同的标的物是需要包装的,这时就要在合同明确约定包装条款。包装对于我公司的业务而言可能不显重要,因此只是提及。
对于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材质、包装细分、包装费用、包装退还、包装破损等。
例示如下:
5.包装
5.1包装材料:产品包装采用 材料包装。
5.2包装回收:产品价格中已包含包装价格。产品包装不另行回收。
5.3包装破损:包装破损的甲方有权拒收。

68价款与报酬条款:
价款与报酬条款对于合同双方均是核心条款。双方均会在价款的数额上尽全力进行较量。关于价款的数额多是由双方的谈判实力与谈判技巧决定的。在合同中的约定,重要在于如何计价。
在合同中的约定应当同时约定计价的单量与单价,如每吨XX元。
计价依据:是依据验收单确定的数量,还是依据入门单据,还是依据装车量,应当尽可能的明确。否则难免不生疑义。

付款时间
关于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有约定按照进货量达到特点数量时付款,或约定按照工程进度达到特定阶段付款。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预付款、中间付款、尾款或定期分期付款。
与付款时间直接联系的是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如约定了付款的时间或付款期间,而时间届至或期间届满,付款义务人没有付款的,即为迟延。依法应当承担迟延付款责任,支付迟延利息,造成其他损失的,并应赔偿。
如未约定付款时间,则对方可在交付之同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要求对方付款,但应给一定的宽展期,若宽展期满仍未给付的,依法将应承担与前述相同的违约责任。
但有一种情况,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赊销的,则与上述两种情形,均有不同。仅是关于赊多久,确定其应支付的时间问题,各地法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尚无定论。
对于当事人而言,对于这种情况最好是在合同的订立时,利用自己的谈判优势,订立付款延期条款,确定可以延期的情形。
付款地点:
关于付款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可进行明确约定。对此条款发生争议较少。《合同法》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对于我公司而言,以约定本公司营业地为妥,因价款支付地亦为合同履行地之一,可能涉及合同争议的诉讼管辖。
付款方式:关于付款方式,普遍以现金和支票为多,一般少有争议。唯在付款之时,要将对方掌握的交货凭证缴收,或批改。

例示如下:
11.价款:
11.1单价: 。(简单的直接列明,复杂的可列表或附件。)
11.2计价数量:依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验收单或收货单确认。
11.4支付时间(或分期支付办法): (可以约定延期付款条件的,应当将其在此处列明) 。
11.5支付地点:甲方营业地。
11.6支付方式:现金或支票方式。

69合同生效条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生效条款一般针对的是当事人对合同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的特别约定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条款如此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如此约定,一般是基于行文之习惯,并有盟约之意味。双方当事人无此约定,合同之生效并无不同。

对于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者可如此约定:
“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交付产品样品,并经甲方质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发出通知时生效。”
或“本合同自甲方依本合同第5.5之约定向乙方交付预付款时生效。”

对合同生效附有期限者可如此约定:
“本合同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70违约责任条款;
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的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清晰明了。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此约定纯系浪费笔墨。如果约定违约责任就要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
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有如下意义:
1、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
2、如果你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你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
3、如果对方提出违约金过份的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则对方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常错误的无条件的将损害范围交由受损害方证明或依职权查明,严重的损及了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实际作用。
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如质量责任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约定为:甲方应当……,未……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例示如下:
6.5乙方迟延进场,或不符合6.4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71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合同法中明文规定的唯一的一种免责情形。《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认定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甚至对于几年前发生的“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至今尚有争论。
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不可抗力的定义;一般多援引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的约定不同于合同法规定,使其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同时一般在合同中当事人还列举了不可抗力事件。
例示如下:
“ 39.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的措施;
4、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失各方如何分担;


72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出现特定情况,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免除依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只要不是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或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均为合法有效。尽管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表面上可能不甚公平。
——只要对方接受,你可以在合同中设定对自己的免责条款。
如:
16.2由于政府机关命令、或甲方上级指示、或不可抗力造成停工,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损失费。


73仲裁协议条款
当事人协商决定:出现了合同争议后,将合同争议交由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这样的合同约定就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约定目的在于,合同如发生争议,将合同争议交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来裁决,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实务中约定仲裁条款,多是由于看重仲裁一裁终局,周期较短,或是对司法裁判没有信心而特别约定进行仲裁。仲裁的费用,并不低,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也不见得效率高。
法律对仲裁条款的约定是非常严格的,实务中约定无效的情况非常常见。常有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显然是无效的。仲裁协议,核心的是要选定,特定的欲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
规范的仲裁协议条款例示如下:
“凡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请 (必须明确、具体的注明哪一个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74约定管辖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但是约定是有范围要求的,只能在以下几个法院进行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例示如下:
“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合同的履行控制

75对于合同中的履行控制,一般有以下要求:
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的执行。
有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十分严谨、慎重。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却将订立的合同弃之不顾。
如: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检验条款,约定了双方共同取样,约定了检验方法,约定了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但是在收货时,却不依约定时间,共同取样,依约定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又如: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依样品买卖,但在合同的履行中却没有将样品进行封存。
及时的通知、告知、催告履行。
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诚实信用、善意履行合同的原则及时的向对方进行告知或催告。
对方发生违约时及时主张权利。
当对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权利主张。发出通知,提出要求,或者要求其前来协商。
解除合同。
当对方出现了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时,依据自己合同履行利益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果决定解除合同就要作到及时、有效。
保存证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是要对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意识的对出现的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存。保存证据,以备诉讼。

76合同履行中的的告知
合同履行中的告知,除合同明确规定的告知义务外,如技术交底、订货的技术要求、安装条件等等。一般是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当事人依据交易习惯,为共同实现合同目的而应当履行的义务。
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应当依据告知内容的不同性质、不同要求选择不同的形式。

77合同履行中的催告
合同履行中的催告一般是基于对方在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时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发出的要求。其主要内容一般是要求对方及时、尽快或限时履行,或要求其按照合同继续履行。
在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没有履行合同主义务时,你应当及时的对其进行催告,依据合同的有关约定,提出自己的要求。


催告履行通知书
致####公司
我公司与你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你公司于应于2005年7月15日向我公司交付。但你公司至今未向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交付。
我公司特致函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三日内向我公司进行交付。如在三日内你公司仍未依合同向我公司进行交付,我公司将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特此函告。
                      ###公司
                    年  月   日

78合同履行中的通知
如果,发现对方交付的产品的质量出现瑕疵,则应毫不迟延的向其发出产品质量异议书。可采取发文签收的方式。但最好是要求对方当事人或使用人、代理人在文本上签字。
合同中的通知如果对方不愿签收则可采取邮寄方式,保留邮寄凭证,并且要在快件的详情单上填明邮寄的内容:###质量异议书。
例示如下:

质量异议通知书
致####公司:
我公司与你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订立###买卖合同。你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向我公司交付。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交付的产品,具有以下严重质量问题:
1、   
2、  
3、  
我公司特就上述问题向你公司提出异议,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异议书立即前来我公司协商解决有关产品质量问题。
(如果可以提出明确的要求,就直接向对方提出解决质量问题的方案,如在3日内,对产品予以退换。)
                      ###公司
                    年  月   日

质量异议通知书的核心在于对于产品质量所出现的问题,向对方进行通知并提出异议,具备条件可以直接提出有关质量问题的权利请求。但至少要将产品出现的问题明确列明。

79解除合同的通知
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合同法实务中非常重要的一种通知。前面我们在论及合同的解除时已经提及了合同的解除需要具备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并且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具体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通知的主要内容及有关的注意事项。
合同解除通知的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这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足以证明1、你向对方发出了通知2、发出通知的时间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况可以及时到达即可。
通知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5、对对方违约现任追究的权利保留。

例示如下:
解除合同通知书
致#####公司:

我公司与你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订立###买卖合同。你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向我公司交付。我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使用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交付的产品,具有以下严重质量问题。
1、
2、
3、
我公司于当日就上述问题向你公司提出异议,并请你公司立即前来我公司协商解决有关产品质量问题。但至今你公司未派人前来解决质量问题。
依据双方于2005年7月14日订立的###买卖合同第4.2之规定,我公司特向你公司通知如下:
由于   (文句应参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解除权条件)           你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存在上述严重问题,我公司特依合同约定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
同时,我公司将保留进一步追究你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或,请你公司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派人前来协商有关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80合同的补充协议
严格而言,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
对于合同中的补充协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
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例示如下:
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于2005年7月15日订立####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未尽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条款如下:
1、 补充约定内容 。
2、 。
3、 。
4、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组成部分,原合同条款对本补充协议有效。
5、本补充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81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另作不同约定,双方以变更后的合同确定有关内容,原合同有关内容废止。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协议,口头或书面均无不可。合同之变更当务求明确。合同的变更与补充形式区别不大。
双方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简单的,可以将原合同条款直接引入合同变更协议,或者可以由当事人各方将所有合同文本交齐,进行统一修改:

变更合同协议(一)

甲、乙双方于2005年7月15日订立####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原合同4.产品数量4.1甲方向乙方购买的产品数量“33台”变更为“38台”。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如果双方当事人变更的合同内容相对复杂,可采用先立后废的表述方法。例示如下:
变更合同协议(二)

甲、乙双方于2005年7月15日订立####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1、新的合同内容              
2、                      
3、                  
4、原合同第4.1;4.2废止。
5、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本变更合同协议生效,双方依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8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多是相互负有义务,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及了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这几种抗辩权发生的情形,就要结合自已的合同利益是否行使抗辩权。
关于三种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以拒绝方式作出的,口头、书面、行为均不不可。法律并未限定特定方式。
而不安抗辩权则必须以通知方式作出。

83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84价款或合同标的的提存
有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出现分歧,一方拒绝依合同的约定收取标的物。此时,对方的拒绝接受可能会造成你的保管费用的增加,也会造成交易的风险。
如,租赁期满后,双方因租金计算发生争议,对方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交还。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的计费期间是从收货之日起至租赁物交还之日止。尽管交还的事实如可以证明,租赁人依法不应承担相应的租费,但是不可否认的存在不利的风险。这时我们就可以考虑将租赁物提存。
提存发生如同履行的法律后果,提存后你就不再背负交还的合同义务。

85合同诉讼的举证责任:
要解决诉讼准备及证据保存,首先要了解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为取得胜诉结果,依据《民事诉讼法》依法所应承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所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其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合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86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如合同书,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出具的收条、验收单、出货单、出门证都是书证。
二、物证。对方交付的产品实物,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害的现场都是物证。书证与物证的特点是客观性强,受当事人的主观影响较小。
三、证人证言。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没有书面的合同可以证明合同的内容时,证人证言就会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证人证言受证人主观影响较大,所以其客观性较差,证明力较弱。如果没有其它的证据可以相映证,或者证人与你有一定的利害关系,那么单一的证人证言是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的。从这里我们也明确的认识到了合同书的明显优势。
四、视听资料。如电话录音、录像。
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对于案件有关的专门事实,由相关的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的一种证据。

87诉讼证据的保存:
前面我们已经提及了,诉讼的举证责任及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决定的是你要保存证据的重点范围,证据种类决定你保存证据的形式。证据保存的目的在于使有利自已的事实处于可以证明的状态,不致于事实是有利于已的但是却无法证明,造成吃哑巴亏的实际后果。
诉讼证据保存的具体要求:
1、对《合同书》及有关协议,以及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内容的有关资料。这些书证直接证明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你向对方履行了合同的证据。交付货物的要有收据,交款的要有发票或其它收款赁证。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送的告知、通知、提出的异议。但有可能,均应予以完整保留。尤其对于产品质量异议与解除合同的通知务必以书面形式作出或由其签收、或邮寄、或以电话方式作出,同时进行电话录音。
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如对方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证据的保存:
(1)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此问题进行确认,并采取产品共同检验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2)发出质量异议通知书,要求在通知书上记载质量问题属实。
(3)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拍照。
(4)对产品质量交由双方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对取样过程进行公证。
(5)双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后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质检。
5、证明我方损失的证据。如对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我方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后,与别家另行订立合同。后一合同的售价高于前一合同的差价就是对方未履行合同而约给我方造成的损失。那我们就要提供订立的后一合同,以及产品售价如发票作为证据。
如造成工期延误,保管费用、运输费用的支出均应保存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如上所述的应当保存的证据均应做到专人专案专管,严防证据丢失。所有证据均需严格保留原件。

88如何处理合同质量问题
质量问题,无论对于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均是核心重要的。因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的情况非常常见。
1、如果订立合同后,对方交付的产品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如何处理?
如果订立合同后,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是明确的。对方交付产品明显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如交付的产品的规格、品种等,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即属显然违约。
买方应当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作如下处理;
(1)如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可以拒收,省的麻烦。《合同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2)合同目的因对方违约行为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当即拒收并通知解除合同。法律依据同上。
(3)如对交付产品尚可接受,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或协商减少价款。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4)要求对方限时退换,或其他方式解决质量问题。同时双方能就此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形成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中,要表明如对方不能按此协议解决质量问题,我方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我们要防止以下作法:
(1)只是表达不满,不向对方明确提出质量异议。
(2)提出异议,但没有明确的要求。
(3)有异议、要求,但没有对异议的提出及处理结果形成书面的或其他可证明的形式。

二、如果在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1、迅速的毫不迟延的向对方发出质量异议的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向对方提供的只需是质量瑕疵存在的证据。同时您要注意保留:对该瑕疵是表面检查不易发现的这一特征的证明、对已发出通知的证明。尽可能的采取可证明的通知方式,如快递、电报、电话(可查、可录)。
毫不迟延的催促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解决质量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2、退换、修理可以完成合同需要的,可以通知对方限时退换、修理。费用由对方承担。
3、减少价款与上同。

三、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
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处理与验收后的处理并无太大区别,但此时多已造成一定损失,应此要注意质量瑕疵证据的保留。并在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中提出损失赔偿要求或保留权利。
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应取得的赔偿问题解决,切勿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单一的去追究对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就有些被动了。
一旦发生有关合同的争议,就应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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