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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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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19: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 连 海 事 法 院        文 件
                  大 连 市 司 法 局

                    大司发[2005]6号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法院、司法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在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过程中,应妥善做好执行中的衔接、配合工作。发现问题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大连海事法院执行局和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处协调解决。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2、《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裁定书》格式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大连市司法局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自本联合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执 行 证 书
                      (参考格式)
                    (2005)大证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执行人(包括担保人):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等(被申请执行人为个人的,其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申请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处提出申请,要求签发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执行证书。
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协议)已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3)大证经字第1号]。
根据《****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被申请执行人因(借款理由)向申请执行人借(贷)款人民币****元整,借(贷)款期限为**年,****年**月**日,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给付义务。****年**月**日,被申请执行人、担保人将其所有的(抵押物)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证书***第***号]和抵押合同公证:(2002)大证经字第1号]。****年**月**日,借(贷)款到期,作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期归还所借(贷)款人民币本金***元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得到清偿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担保。合同中特别约定: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等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放弃抗辩权)。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现查实,申请执行人已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借(贷)义务。被申请执行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如数归还借(贷)款本息(累计已还本金***元整,利息***元整),至****年**月**日尚欠贷款本金****元整,利息****整,………。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等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证书在(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合同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元整,利息****元整(自****年**月**日始,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计算),违约金****元整(*自***年**月**日始,至还款之日至的违约金,违约金按**万分之**计算),………合计人民币****元整(截至****年**月**日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市(区)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8-6-18 07:59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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