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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具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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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19: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涉外公证

  涉外公证是公证机关证明发生在国内的公证事项,而公证文书在国外使用或公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非中国国籍的人而申办的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涉港、澳、台地区的公证事项比照涉外公证办事项办理。
对涉外公证的特别规定:
  1、涉外公证业务一般由直辖市、直辖市的区,以及各市、县的公证办理。特别情况要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2、出具涉外公证文书必须由具备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人员办理,不具备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人员不得在涉外公证书上签名、盖章。
  3、多数涉外公证文书要办理外交认证。
     
B、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遗嘱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足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居所地、家庭成员状况,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遗嘱书的主要内容和立遗嘱的方式
  内容: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等自然情况;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3、订立遗嘱的原因;4、财产及有关事务的所有权人的说明;5、对财产及有关事务的处理意见;6、遗嘱的份数、保管以及是否要遗嘱执行人。
  方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C、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宪法及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合法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确认继承权的公证。
  申请继承权公证的地域管辖: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劝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2、当事人填写的继承权公证申请表;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4、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需提交声明书;5、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它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7、被继承人人遗嘱;8、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9、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D、房地产事务公证

  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登记需办理的公证事项:1、房产买卖交换的,可办理房产买卖合同交换协议公证;2、房产赠与需办理赠与书公证、接受赠与书公证、赠与合同公证;3、房产继承需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分割协议、亲属关系公证等;4、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5、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需办理招标、拍卖公证;6、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地产转让的必须办理公证。 

E、劳动合同公证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聘用单位就建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办理劳动合同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1、聘用方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聘用方为个体工商户或合伙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聘用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聘用方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招工计划及用工指标的批准文件;4、招工简章;5、受聘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和身体健康证明;6、受聘方待业、停薪留职的,须提供街道或原单位的证明;7、劳动合同文本;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F、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申请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办理提存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债发生依据;无法履行债务的凭据,债权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和提存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材料;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提存公证的管辖: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公证处受理。
提存的范围和条件、程序、标的手的保存及领取:
  1、提存的范围仅限于物品、货币或各种有价证券;
  2、提存的条件是: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符合公证机关的受理条件。
  3、提存的程序是:债务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无法履行等证明;公证机关进行审查或调查;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接受提存物并出具公证书;通告债权人在限定时间内领取提存物;对逾期不领的提存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4、提存标的物的保存。可以保存的提存物可由公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委托有关部门保存,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的提存物公证处可拍卖,保存其价款。
  5、提存标的物的领取。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提存债务已清偿的其他证明领回提存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认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G、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是指公证机关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保全证据的特征:1、具有时间的不可逆性,即必须是在证据存在时办理;2、具有非诉讼性。即当事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必须是诉讼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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