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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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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19: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2.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3.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务由省司法厅确认的公证处管辖,并由在外交部备案的公证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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