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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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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19: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包括证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各种承包经营、租赁、联营、抵押、商品房买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
  2、证明各种民事合同和协议。包括公证赠与、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合同及抚养、赡养、合伙、赔偿、换房、拆迁、借款、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协议等。
  3、证明收养和认领亲子。包括收养、解除收养、事实收养、认领亲子协议等;其中涉外收养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4、办理继承公证。
  5、证明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办理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声明、赠与、单方出具的担保书和保证书、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6、证明招投标、拍卖、抽签、开奖、以及法律允许的各种有奖活动。如大奖赛、有奖储蓄、奖券、彩票、有奖销售等。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海空难、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证明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职称、学历、经历、身份、健康状况、未受刑事处分、民族、国籍、法人的资信情况等。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或作用的各种文件、证书、文字材料的总称。公证机关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书面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成绩单、法人营业证书、申请知识产权注册的有关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商业活动记录、证明文书、董事会决议等。公证范围包括: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书的签署地点、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四、赋予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五、保全证据。
  六、办理提存。
  七、其他法律事务。
  1、保管遗嘱和其它文件。
  2、代当事人起草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书。
  3、解答与公证有关的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或司法建议。
  4、清点遗产和其他财产。
  八、法律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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