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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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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19: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申请与受理
  1、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2、公证申请人向公证处提交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3、公证人员认为公证申请人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的公证事项无争议,且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和管辖,应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建立卷宗。
  二、审查与调查
  1、审查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权利。
  2、需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善、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应通知当事人做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时,应制作谈话笔录,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或盖章、按手印。
  三、出证与送达
  1、符合条件的应予出证。
  2、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报处领导审批,交打字员打印,校对无误,制作公证书。
  3、公证书送达公证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表上签名,并结清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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