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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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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9 20: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
【颁布日期】 19851231
【实施日期】 198512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婚姻
【文号】 (85)民他字第38号
【名称】 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
【题注】
【章名】 全文
XXX、XXX:
你们双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事的来信收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予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你们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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