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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类型和拒绝国家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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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8 12: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类型和拒绝国家赔偿的理由

前言:本文分类列举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类型和拒绝国家赔偿的理由,并分析其理论实质,可供受理国家赔偿的法院工作人员和受害人参考。本来我不打算在网络上公开此文,但由于我亲身经历了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廖进斌等人情节恶劣的执法犯法行为,并给我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分局李云峰局长、法制科顾主任、施主任和徐康等警官却态度蛮横地拒绝最基本的国家赔偿,我去昆明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复议后,昆明市公安局杜敏局长和法制处复议科蔡燕科长强辞夺理地拒绝赔偿。为此我才决定在网络上公开此文。

一.        钻法律空子(政治老鼠)
  在改革开发以后,中国才真正进入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轨道,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各种漏洞是可以理解的。这些法律漏洞已经制造了无数的社会不公,已经引起了人民对政府的不满。尽年来中央已经开始加强立法,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如果只加强立法不加强执法,必然徒劳无功。
  加强执法的基本前提是依法行政,不尊重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怎么可能成为真正的执法者!钻法律空子就是一种常见的不尊重法律的行为。普通老百姓钻法律空子的行为难以追究,实际上也可以不予追究,因为普通老百姓钻法律空子造成的危害是非常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手中掌握着政治权力,仍旧钻法律空子的话将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
  普通老百姓可以不因为道德败坏而受到惩罚,但是道德败坏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因此受到惩罚,人民就会认为这个政府是道德败坏的。蓄意钻法律空子本质上是道德败坏的腐败行为,为了有效地维护政治稳定,就必须坚决制止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钻法律空子的行为。现代法律不惩罚道德败坏但没有违法的行为,只能采取其它方式。首先是政府内部的教育、批评,直至纪律和行政处罚;其次,应当充分利用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议的权力,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
  人民当家做主是现代社会和封建社会在政治上的根本区别,藐视人民群众的思想和感受,就是藐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政府必须时刻警惕“封建家长制”的残留思想,除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自上而下的教育和批评外,还应该自下而上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才能有效地制止腐败行为。只有从人民群众的思维模式和感觉模式出发,才有可能真正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具体成文的政治规则和法律规则是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的根本依据,在政府内部批评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理由也来源于这些政治规则和法律规则。而普通老百姓不懂那么多抽象文雅的政治规则和法律规则,他们做事只依据具体的世俗利益和形象的个人感觉。一个由于政府工作人员蓄意钻法律空子而被伤害的老百姓,必然会将这些政府工作人员形象地看作“政治老鼠”,或者其它类似的形象!
  只要大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不是腐败分子,政府承认并打击腐败分子,不仅不会败坏政府的形象,反而会提升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下面列举一些“政治老鼠”们经常用来作为超期羁押理由的法律漏洞。这些法律漏洞和我的案件无关,在此只作为参考。
  刑事诉讼法虽就侦查的办案期限作了限制规定,但是,其关于诉讼期限的某些规定模棱两可或伸缩性较大,因而存在许多漏洞与空子,从立法的角度给超期羁押留下了隐患。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1)。公安机关的“政治老鼠”们可以很容易地制造出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事实,来作为超期羁押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但刑事诉讼法未规定移送管辖不予受理的次数,从而可能导致因管辖“扯皮”而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甚至导致有意在管辖问题上做文章,以规避办案时间的限制。
  附带说明一下,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是指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准备起诉的时间,一般一个月,特殊情况下延长半个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导致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只能出现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情况下。这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而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一般为3天最长为30天。

二.        有法不依(政治暴徒)
  政治暴力是人类社会最强大的暴力力量,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时代,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政治暴力,才能够维护政治稳定。人们通常将滥施暴力的人称为“暴徒”,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政治暴力也属于滥施暴力,这些人自然也就是“政治暴徒”!
  根据滥用政治暴力所依据的不同的价值观和和行为动机,“政治暴徒”们可以分为如下几种可以相互重叠的类型:
  一是执法暴徒。这些人的主观目的只是执法,迷信、文化程度低、法律素质差、自制力差等原因是造成他们滥用政治暴力的原因。虽然他们本质不坏,但他们在滥用政治暴力的时候,仍旧成为了性质最不恶劣的“政治暴徒”。一个情商很低、迷信以命抵命封建思想的警察,因为追凶心切,而蓄意将帮助灭门惨案凶手逃跑且拒不和警方合作的凶手家人,在刑讯逼供中打死,他就犯了故意杀人罪。一个并非出于偶然原因而是出于其本质原因,而犯了故意杀人罪的人,称其为“暴徒”并不过分。当然这是一种程度较轻的暴徒,世俗百姓只有在其犯事以后才会认为他(她)是暴徒。但是为了防患于未然,理论家应该在事前就认清这种人的暴徒性质,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更有效地维护政治稳定。
  法律素质差是警察成为执法暴徒最常见的原因,而决定超期羁押是警察成为执法暴徒最常见的途径。超期羁押也是滥用政治暴力的一种形式,最高检察院副检查长赵登举曾说:“超期羁押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2)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超期羁押的理由: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以交通十分不便,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以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以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以有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等等(3)。
  执法暴徒进行超期羁押的理由本质上都属于由于法律素质差和办案能力低下而导致的办案困难,所以他们也以这些办案困难为理由来拒绝国家赔偿。这种逻辑等于说执法暴徒有问题是合理的,被害人因此倒霉是活该。
  二是特权暴徒。这些人是国家暴力机关中的特权分子,他们执法只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特权,威风的警服、吓人的枪械和穿着警服拿着枪械对他人行使强制暴力的权力都是他们特权的象征。制止犯罪和维护公民合法人权是现代法律的两大使命,所以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也必须严格守法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犯罪嫌疑人不等于罪犯,即使是罪犯其合法人权也必须得到保护,罪犯的合法人权得到保护的程度是这个国家人权状况的典型标志。
  政治特权思想是封建社会政治等级观念的现代翻版,这些政治特权分子自以为高人一等,轻者将犯罪嫌疑人当作贱民、下等人,重者将所有没有政治特权的老百姓都当作贱民、下等人,而贱民、下等人的人权是不必加以保护的。所以,国家暴力机关中的特权份子必然由于他们的特权思想,以执法犯法的方式滥施政治暴力,甚至在老百姓侵犯他们尊严和利益的时候直接滥用政治暴力害人。
  沈阳市40岁的杨泉因为在洗浴中心不小心将水花溅到沈阳市皇姑公安分局副局长周宏斌身上,引发吵架斗殴,周宏斌立即找来黄河派出所的大批警员将杨泉带回派出所。一进派出所就对他拳打脚踢,然后就把他晾在一边不再管他,导致杨泉在被关押了35个小时之后,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喝下了洁厕剂以求自杀。杨泉的胃因大面积灼伤,已经切除了60%,平时只能靠流食为生。(4) 完全可以将周宏斌这一类警察称为“特权暴徒”。
  不管使用什么具体理由进行超期羁押,特权暴徒的根本问题都是由于崇尚特权而漠视法律。除了采用和执法暴徒们一样的方式外,他们还有两种典型的拒绝国家赔偿的方式:一是寻找“高于”法律的特权理由,比如政治理由,来拒绝国家赔偿,这本质上是妄图用封建社会的政治特权凌驾于现代法律之上,而且也是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是利用职权(这也是他们眼中的特权)制造甚至编造表面合理的理由,来拒绝国家赔偿。比如有的警察迟迟不撤销案件,使被错抓的人得不到国家赔偿,因为不撤销案件当事人的嫌疑就不能完全消除,而在正常羁押期限内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国家赔偿。不过这不适用于超期羁押的国家赔偿,现代法律实行疑罪从无原则,即使不能完全消除嫌疑,也不允许超期羁押,超期羁押一天就必须赔偿一天,而在正常羁押期限内如果有重大嫌疑就可以不赔偿。
  三是黑帮暴徒。这些人是国家暴力机关中最像黑帮暴徒的人,他们崇尚暴力、热衷于拉帮结派。按照辩证法的规律,任何人类群体内部都存在以残害本群体成员为生存方式的反面群体,黑帮势力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残害人民群众的反面群体。在特殊情况下,黑帮势力能够掌握政治暴力力量。程度最轻的情形,是由于政府疏于管理而使黑帮分子浸透到政府中来;其次,是由于某些有问题的政治领导人错误的政治思路,有意利用黑帮暴徒来看家护院,因为他们最乐于对付群众、也最善于对付群众,尤其善于对付政治理想主义者,能够成为最理想的政治鹰犬、政治打手;最严重的情况是各种类型的法西斯政权,希特勒就依靠由黑帮暴徒构成的“冲锋队”起家!沈阳市黑社会老大刘涌曾亲自带着警察追到医院病房内拿刀砍人,还曾经掏出随行警察的枪将他人击为重伤,(5) 这些警察就是黑帮暴徒!

三.        有法难依(政治哈巴狗)
  由于上级领导钻法律空子或有法不依,下级公务员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有法难依的情况。这是指下级公务员不能对抗上级领导权力的情况,和执法暴徒面临的情况不同,执法暴徒有独立决策的能力。此时下级公务员应果断地抵制执行,并且越级向上汇报或者报告纪律检查部门,情况严重时应当直接向检察院报案。但在实践中,很多公务员选择了顺从上级。虽然法律代表着国家人民的利益,但上级领导更能影响下级公务员的个人利益。所以,这种有法难依的情况本质上是当事人选择了个人利益而放弃了国家人民利益,宁愿做上级的哈巴狗也不愿做人民的公仆!

标注:
(1)《公安机关侦查超期羁押危害及对策》,重庆警官职业学院徐晓丽著,“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 2002年7月3日登载,可通过该网站“法学文献”栏目查询论文标题或论文作者得到。
(2)中国法制网200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查机关近期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的情况》一文报道。
(2)《公安机关侦查超期羁押危害及对策》,重庆警官职业学院徐晓丽著,“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 2002年7月3日登载,可通过该网站“法学文献”栏目查询论文标题或论文作者得到。
(3)《洗澡“洗”进派出所 男子不堪毒打自杀未遂》,2005年01月14日《沈阳今报》。
(4)《中国青年报》2001年8月31日《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北京青年报》2002年04月19日《解读“黑道霸主”刘涌犯罪团伙背后鲜为人知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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