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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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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4 08: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保税区优惠政策

(一) 关税及税收政策
1、 区内企业所有进口的生产设备和自用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及合理数量的办公品等,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境外和区内间进出货物,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免交进出口许可证;
3、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资或中外合资生产型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减免期满后对当年出口产值达到70%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征收。
(二) 企业经营政策
1、 境内外的经济法人、自然人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建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及内资企业;
2、 鼓励国有专业外贸、工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保税区内设立窗口,利用保税区从事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3、 在经营范围方面,可设立集加工、贸易、仓储、商品展示为一体的综合性工贸企业;
4、 保税区内存储保税或非保税货物无存储年限限制。
(三) 加工贸易政策
1、 国家引导出口加工企业向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集中;
2、 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且实行海关登记备案制核销管理,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3、 企业可以直接从区外采购原材料、原部件,加工增值后报关出口或部分直接销往国内市场;
4、 采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在销往国内市场时,可按进口原料件计价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 外汇政策
1、 区内企业出口创汇实行意愿结汇,外汇收入可以意愿结汇成人民币;
2、 企业可在区内金融机构或者在区外所在地外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
(五) 其他政策
1、 对在保税区各专业化市场从事贸易经营的企业,将视企业的经营情况,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
2、 海关对区内企业展销的商品,实行可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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