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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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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4 08: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一) 税收优惠政策
1、 对加工区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 从区外(境内非加工区)运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料件、包装物料以及企业所需的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视同出口,入区即可办理出口退税。
3、 区内外商投资加工型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享受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减免期满后加工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70%,所得税减按10%征收。
(二)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3、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料件、包装物料及消费性材料,予以保税。
4、 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三) 加工贸易政策
1、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之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 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物品均可进入加工区,经生产加工后出口。
3、 在因技术、工艺达不到产品要求的特殊情况下,区内企业可经海关批准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的工序性加工。
4、 加工区内的原料件或半成品,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
5、 区内企业可以在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
6、 对加工区销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制成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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