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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双D港双D项目投融资联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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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4 08: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双D港双D项目投融资联动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0日发布实施)


为促进大连双D港发展,解决双D项目融资难问题,真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提高各类资金的投资成功率,大连市科技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与部分投融资机构在双D港实施双D项目投融资联动。办法如下:
第一条 投融资联动是指几种投资资金组成投资联合体,共同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的比例分别对其进行投资。
第二条 参与双D项目投融资联动的资金每年额度为1.5亿。其中包括政策性资金和商业性资金两类,以政策性资金引导商业性资金跟进。
第三条 参与双D项目投融资联动的政策性资金包括大连市科技局专项扶持资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种子基金。
第四条 参与双D项目投融资联动的商业性资金包括大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投资公司、辽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的风险投资资金和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
第五条 双D项目投资联动资金支持的重点为:
1、双D技术领域及其相关领域的重要研发机构;
2、双D技术重大产业化项目(含各类孵化器);
2、双D创业园重点双D孵化项目;
4、为双D项目提供支持的重要科技中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等)。
第六条 双D项目投融资联动资金投入方式经与项目方协商,可根据资金性质不同分为两种方式:
1、政策性资金投入以无偿资助(市科技局的专项扶持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和无息借款(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种子基金)方式进入;
2、商业性资金投入以参股方式或根据股本结构采取期权方式进入,具体由投融资双方约定。
第七条 经审定给予支持的双D项目投融资联动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为:
1、对经认定的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机构每年给予其10-50万元的资助,资助年限最多可连续三年,其中对重点扶持的研发机构,根据其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给予100-500万元的资助。
2、对在双D创业园注册、从事双D技术开发为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已实现商品化并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孵化项目每年给予10-20万元的资助,资助年限最多可连续三年。
3、对重大双D技术产业化项目根据其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税收状况等,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对获得无偿资助的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机构和孵化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无偿资助同等额度的无息借款。
第九条 获得政策性资金支持的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机构和孵化项目,商业性资金可按一定比例进行跟投,投入比例由投资公司和项目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条 对重大双D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研发、生产用房(含配套,下同)鼓励投融资机构和各类投资主体出资建设。
根据实际情况,对经审定的项目,园区在给予地价等方面优惠的同时,给予投资主体一年、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两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给予项目单位两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投融资机构和各类投资主体出资建设研发、生产用房的具体办法由投融资机构和各类投资主体和项目单位协商确定。 园区每年用于重大双D产业化项目研发及生产用房贴息资金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双D项目投融资联动资金投资决策由大连市科技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投资决策领导小组做出。根据企业项目申报情况,投资决策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双D项目投融资联动资金投资经历以下程序:1、申请人申请;2、市科技局、高新园区相关部门受理、初审核查、评估、投资洽谈;3、投资决策、签定执行合同;4、跟踪管理、增值服务;5、资金退出。
第十三条、双D项目投融资联动资金投资周期为三年。以无息借款方式投入的政策性资金到期还本;商业性投资到期由投融资双方协商按约定回购股权或期权,或将期权优先转为实际股权。
第十四条 获得双D项目投融资联动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可列入大连市科技局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获得双D项目投融资联动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可获得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在地价、房租等方面的优惠。
第十六条 其他各类投资基金可以加入双D项目投融资联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大连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

第十条其他几种办法:

1、对重大双D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研发、生产用房(含配套,下同)可采取投资主体以借款方式出资—项目单位承建—项目单位抵押贷款—项目单位还款—项目单位还贷的方式解决。园区在给予地价等方面优惠的同时,在项目单位还款前(1年)给予投资主体投资总额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两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在项目单位还款后给予项目单位两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2、对重大双D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研发、生产用房(含配套,下同)可采取投资主体出资兴建—项目单位抵押贷款—项目单位成本价回购—项目单位还贷的方式解决。 园区在给予地价等方面优惠的同时,在项目单位回购前给予投资主体投资总额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两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在项目单位回购后给予项目单位两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3、对重大双D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研发、生产用房(含配套,下同)可采取投资主体出资兴建—项目单位抵押贷款—项目单位溢价回购—项目单位还贷的方式解决。
园区在给予地价等方面优惠的同时,在项目单位回购前给予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补贴。项目单位回购实行溢价回购,溢价部分为成本价的2%。 园区在回购后的两年内给予项目单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补贴。

4、对重大双D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研发、生产用房(含配套、下同)可采取投资主体出资兴建— 项目单位承租—项目单位或由园区回购的方式解决。 投资主体兴建研发、生产用房,园区在给予地价等方面优惠的同时,每年给予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补贴。 项目单位可采取承租方式使用该研发、生产用房,第一年租金高于市价租金的20%,以后每年递增5%;项目单位承租三年合同期满后若回购,其交纳的租金可抵顶回购款。项目单位研发、生产用房承租年限为三年,第三年底实行成本价回购。届时项目单位无能 力回购,由园区按租金抵顶后的剩余款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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