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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技术进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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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4 08: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市技术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进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口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及 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进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 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或许可、专利申请权转让或 许可、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及含有专利转让和许可、专利申请权转 让、技术秘密转让和许可、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合作生产、合资生产。

第三条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 局)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对大连市的技术进 口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口秩序。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技术进口应当符 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市 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第五条 技术进口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

第六条 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禁止 进口的技术禁止进口(见附件6)。

第七条 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 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履行进口许可手续的不得进口。

第八条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履行如下手续:
1、填写《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通过市外经贸局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3、申请人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通过市外经贸局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4、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禁止和限制进口以外的技术属于自由进口技术。自由进口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自由进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十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市外经贸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1、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见附件2);
3、技术进口合同副本(中文译本);
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5、核查、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咨询意见书等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大连市技术进口管理办法》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市外经贸局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口经营者补正、修改。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查,办理登记,颁发加盖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进口登记专用章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自由进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合同号
2、项目概况
3、合同名称
4、合同概况
5、技术供方。
6、技术受方
7、技术使用方
8、合同金额
9、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对自由进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编制技术进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1、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2、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定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口合同标识(Y)、第8~9位表示进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2USDLY01CNTIC001。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办理外汇、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市外经贸局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加盖市外经贸局进口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第十六条 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件4)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售付汇手续。

第十七条 银行在《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售付汇总额不得超过《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中的合同总价。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并填写《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变更记录》(见附件5)。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及时向市外经贸局备案。

第十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应的许可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市外经贸局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进口管理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者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第二十三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在保密期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第二十四条 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第二十五条 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技术让与人和受让人可以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技术的继续使用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第二十七条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未经许可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伪造、变造、买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口许可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的,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直至撤销对外贸易经营权;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不一致的地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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