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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改房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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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8 09: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改房交易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大开房改办发[1999]82号文件公布)

  第一条 为严格房改纪律,规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房改房交易办法和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售房改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房改房系指《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房。在审核职工家庭住房状时,享受单位资助的住房以及单位承担全部和部分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组织集资统建的住房也视为房改房。

  第三条 房改房交易必须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一)已取得合法产权的;

  (二)原产权单位同意的;

  (三)所要出售的住房非近期规划动迁的;

  (四)经房管部门认定无违规变动原房结构的;

  (五)经审查职工家庭(以夫妻双方为主体)只有一套房改房的。

  第四条 职工出售房改房必须遵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交易。非法违规交易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职工出售房改房,须依次报请原产权单位,开发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和房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房改房原产权单位审核项目:

  (一)遵照一个职工家庭只能有一套房改房的规定,审核其家庭住房情况。售房职工必须提供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无房改房证明和其它足以证明从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资料。

  (二)确认《大连开发区职工出售房改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中,职工自填项目的真实性;

  (三)表明对职工申请出售房改房的意见。

  第七条 房改办审核项目:

  (一) 确认房改房原产权单位;

  (二)复审职工家庭住房情况;

  (三)职工购房改房时享受减免税费优惠情况及确认减免比例;

  (四)审核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第八条 开发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内容:

  (一)房屋主体价值;

  (二)房屋装修价值;

  (三)附属建筑价值。

  第九条 房管部门审核内容:

  (一)按房屋交易规定审查交易双方资格及相关证件;

  (二)检查住房结构是否改动,认定无违规行为。

  第十条 房改房交易程序:

  (一)售房职工填写《审核表》一式四份(原产权单位、房改办、房产管理处、土地管理处各存留一份);

  (二)持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均备复印件)到房改房原产权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内容审核,无误后签章确认;

  (三)房改办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审核,无误后批准出售。有异议的,按规定处理,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契约;

  (四)专业评估机构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评估;

  (五)到原产权单位或开发区土地部门缴交土地使用权收益金,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六)交易双方到房管部门审核,并根据有关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房改房原产权单位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原为公房的,该房投资人为原产权单位;

  (二)享受单位资助的,资助单位也视为原产权单位;

  (三)由单位组织个人投资的集资建造的住房,组织者为原产权单位;

  (四)原为直管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第五条解释;

  (五)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职工售房时企业已废止的,原产权单位职能由房改办代行。

  第十二条 职工出售房改房缴交的土地收益金存入原产权单位在开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资金账户中。原产权属开发区管委会或采取行政划拨土地办法建造的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其补缴的土地收益金直接由开发区土地部门收缴。

  第十三条 土地收益金的补缴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成交价额(或评估价额,不含个人装修部分,下同)×5%;其中职工购房时已承担了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计算公式为:成交价额(或评估价额)×5%×(1-原已承担比例)。

  第十四条 售房职工须补缴的综合税费,由房管部门以保证金形式代为收缴并暂存。售房职工于一年内在开发区内新购房时,予以返还。超过一年或未在开发区内购房的,全额转缴财政部门。

  房管部门代缴的综合税费必须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挪用。

  第十五条 职工出售房改房时,原已交纳的维修基金退还原缴款人,其中原售房单位缴交部分转存该单位住房基金账户;购房人须按届时规定标准重新缴交,由房管部门收取。

  第十六条 房改房交易时发生的其它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一个职工户口只有一套房改房的,应视情做如下处理:

  (一)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购买公房,或享受企业内部贷款购房并已做一次性结算的,另一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必须按房改价退售给原产权单位;另一方已获得购房资助的,必须按房改政策规定全部或部分退回原资助单位;

  (二)购房时为单身或鳏寡者,后复婚或结婚时,其配偶也有房改房的,也必须按房改政策规定退售一套。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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