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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细节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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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4 19: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细节入手
               ●刘迎久 张旭涛
  细节决定成败,这是当前比较流行的一句话,笔者在一起案件中正是抓住了一个细节为我的当事人洗脱了受贿的罪名。现将这起案件介绍如下:
  一、公诉机关对我的当事人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我的当事人陈某,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公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在担任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公司客户李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证据有陈某在国企任职的证明;李某是公司客户的证明;李某证实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其索要30万元的经过的证言;30万元存入陈某帐户的证明。
  二、案件辩护经过。笔者接受委托并听取当事人亲属对案情的介绍后,觉得案件比较棘手,从案件现有证据看,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辩护上几乎没有切入点,于是笔者仔细的阅读卷中材料,一遍、二遍,当再次阅读行贿人李某的证言时,李某的一句话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当陈某向我要钱时,我钱不够,就向朋友借了一些,到现在还没还。”本来这句话是用来证明陈某索贿情节恶劣的,但却在笔者头脑中画了一个问号,陈某公司是与李某公司有利害关系,李某为什么个人出钱为公司行贿。于是,笔者到工商机关调出了李某所在公司的工商档案,结果发现李某的公司是国有企业,按照常理,李某决不可能为不属于自己的公司去用自己的钱行贿,一定另有隐情,带着这个问题笔者会见了当事人陈某,陈某的陈诉果然证实了笔者的怀疑,陈某辩称:“她与李某之间除工作关系外,由于她与李某都是单身,李某一直追求她,二人关系早已超出工作关系,这次向李某借钱也正是这个原因”。为了证实李某的行为不是行贿行为,我进一步了解到,陈某与李某的关系陈某家的保姆可以证实,借钱是为了让孩子出国,陈某不担任总经理后,二人仍有经济往来。并且对于以上情况一一取得了相关证据。对于李某的证言,我又从多个角度证实了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这样,对于陈某接受李某30万元的事实,我们提供的证据证实是基于二人的私人关系而发生的,这样,本案就出现了两种可能,而且从证据的角度无法排除我们的合理怀疑,最终法院认定陈某受贿罪不成立。
  三、办案体会。一起刑事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辩护人看到的卷宗很难发现明显的漏洞,因此,就要求辩护人从细节入手发现问题,并且把所发现的问题最终转化为推翻公诉机关证据体系的武器。

■以案说法

  例一 在公司设立中虚假出资是犯罪行为
  (一)案件事实 王某与朋友想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注册资本应为50万元人民币,但王某和朋友一时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于是王某找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出资证明,公司成立后被人举报,最后王某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处以罚金。
  (二)构成犯罪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律师点评 设立公司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在当前具有普遍性,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或者认为法不责众,但在实践中上海的周正毅、沈阳的杨斌都被法院认定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尽量规避这种犯罪。同时律师提示虚假出资以及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犯罪。
  案例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担任公司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
  (一)案件事实 林某和朋友一起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林某懂得经营,于是大家一致推举他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在担任总经理期间林某自己想要买房,自己钱不够,考虑到自己在公司中占有股份,林某就让会计从公司支取30万元人民币用于自己购房,后来由于和朋友在经营上发生争执被举报,最后被法院以挪用公司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构成犯罪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个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律师点评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使用公司资金构成犯罪应该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公司的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的管理者借用公司资金自己使用既是一个普遍现象,又是很多人认为很正常的事情,实际上由于公司成立后已经是一个独立法人,因此公司资金的使用就应当依法进行,否则就可能构成犯罪,实践中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不多见的原因在于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完全控制,这种行为并不会被举报,但是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避免这种行为,防止因为对法律认识不足而触犯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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