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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83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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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 16: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838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27号



您提出的关于延迟军工企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的男性职工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退休年龄是在上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再一次予以确认,至今仍在执行。对于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以下简称141号文件)作出了原则规定,之后的一系列文件都坚持了141号文件精神。2015年,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对充分发挥县处级女干部尤其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如您所说,14号文件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暂未涵盖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充分开发和利用企业人力资源。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一些国家对退休年龄作出了政策调整,适当地延迟了退休年龄,做到男女退休年龄均等化。但是,调整退休年龄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政策改革,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我国政府对此十分慎重。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依然复杂,就业压力依然较大,对延迟退休年龄,不同行业、不同群体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我们将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综合考虑劳动力市场情况、社会的接受程度,根据不同群体现行退休年龄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并适时提出方案建议。就您建议的延迟军工企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我们会在制定相关方案时,对包含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作统筹考虑,以充分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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