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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之再审审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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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0 09: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之再审审查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A以邮寄送达地址错误,公告送达,缺席审判,导致其辩论权被剥夺;新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仅是登记在其名下,其并非实际车主,实际车主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未过户买卖、管理,车辆长年未年检及投保交强险与自己无关,自己对车辆肇事无任何过错;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B1、B2诉请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申请再审,主张撤销原审判决,法院立案进行了再审审查。

结果: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再审被申请人B1、B2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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