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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工伤认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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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7 10: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工伤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印发<建立“精准服务助企解困”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人社发〔2021〕2号)文件精神,为确保“精准服务助企解困”专栏顺利上线,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结合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对《关于工伤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427号)中的工伤认定管辖进行解读,具体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期,我局出台了《关于工伤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427号),对我市各类企业工伤认定申请管辖进行了相关调整,此次调整遵循便捷就近原则,旨在更好地促进营商环境,方便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就近办理工伤申请,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企业工伤认定管辖调整内容为:
(一)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为在市内四区生产经营、并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企业(不含建筑、环卫、公交客运、物业管理、物流运输等各类多生产经营地情形)。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为在本辖区注册或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的或无具体生产经营地的,以事故发生地所属行政区确认管辖。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使用范围
此次调整适用于我市统筹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二)关于管辖权的划分
在市内四区生产经营、营业执照在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的各类企业(除建筑、环卫、公交客运、物业管理、物流运输等各类多生产经营地情形)在市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在各区市县辖区内生产经营或注册的各类企业由各区市县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具体申报地址详见附件)。
(三)关于注册地不在本市的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或无具体生产经营地的,在事故发生地所属行政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四)关于适用时间
此次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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