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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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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9 16: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20050817)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于2005年8月17日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并实行。

国法秘函〔2005〕311号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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