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7171|回复: 0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11-2 08: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
时间1994.10.13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
你司《关于对僧人遗产的处理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僧人个人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是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公布施行后遇到的新问题,亦是立法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你们向立法机关反映,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4 15:47 , Processed in 1.091910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