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508|回复: 0

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19 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10-17 11: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6〕19 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发〔2015〕341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首次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4〕62 号)规定,退休年龄需按照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执行。
二、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首次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职工,后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首次参保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退休年龄需按照年满 55 周岁执行。
三、从外地调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在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有视同缴费年限或有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需在调入我市前,由调出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对其视同缴费年限或特殊工种资格认定的书面材料,我市有关部门在接收职工档案时,应对认定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由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相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四、本通知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关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8〕160 号)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同时《关于城市规划区外小城镇户籍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大人社发〔2013〕
3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31 号)和《关于持有我市居住证的非大连市户籍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4〕204 号)文件废止。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 2 月 5 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5 02:27 , Processed in 1.090693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