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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涉财产性判项减刑、假释案件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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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3 14: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二中院涉财产性判项减刑、假释案件裁判要点
减刑、假释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的重要制度。在涉财产性判项的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退赃、退赔等情况,是认定服刑人员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对能否减刑、假释起到决定性影响。
人民法院审理涉财产性判项减刑、假释案件时,对于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财产性判项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严格控制其减刑,对于假释则一般不予准许。司法实践中,对于减刑案件的裁判尺度通常是:财产性判项数额较小,履行比例较低的,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减刑次数;财产性判项数额较大的,虽履行比例不高,但确已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不影响对其减刑。对于假释案件的裁判尺度通常是:对于财产性判项数额较小的,有社区矫正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证实罪犯个人财产及其他生活来源对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困难的,且具有家庭成员急需其照顾的,罪犯承诺假释后继续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社区矫正机构也明确在矫正期间将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纳入考核的,法院可以综合各种情形对罪犯予以假释。对于财产性判项数额较大的,应严格审查犯罪的履行能力。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向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了解罪犯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和股票账户等相关情况,并及时与人民法院的财产性判项执行部门进行沟通,掌握罪犯个人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及其他财产的情况,结合罪犯自述,确认罪犯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对于挥霍犯罪所得或将犯罪所得用作高风险投资和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国家和他人经济利益遭受巨大损失,而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严格控制假释。
下面结合有关案例,对涉财产性判项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判要点和尺度进行分析说明。
裁判要点一
罪犯应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对于财产性判项数额不大但履行比例较低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从严掌握,适度缩减其减刑幅度。
案例
罪犯郭某某部分履行罚金、追缴款判项报请减刑案
基本案情:罪犯郭某某,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服刑期间获得表扬6次,行为物质奖励1次,计分考评等级C级。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该犯与其他同案犯共同窃得紫铜卷1400千克和黄铜卷40余千克(总计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销赃后共得7万元,该犯从中分得5000元。该犯被判处罚金15000元,已经履行2500元;追缴款11万余元,已履行5千元。
裁判结果:我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郭某某盗窃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的履行等情况,故减刑幅度适当从严。裁定对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解读:罪犯在服刑期间多次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生效裁判中涉及财产性判项,罪犯具有履行能力的应当履行。具有两种及以上财产性判项的,均应履行。本案中,罪犯郭某某被判处罚金、追缴款两种财产性判项,但该犯履行罚金判项比例不足17%、履行追缴款判项比例不足5%,两种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均较低,故减刑幅度应适度从严。
裁判要点二
罪犯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审查罪犯对被害人的退赔情况,对未积极履行退赔义务的罪犯,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案例
罪犯梁某某部分履行没收财产、责令退赔款判项报请减刑案
基本案情:罪犯梁某某,2015年9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服刑期间共获表扬9次,行为物质奖励1次,计分考评等级B级。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2011年至2013年,该犯在公司担任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金人民币886万余元。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10万元,已经履行15500元;责令退赔款886万余元,已经履行503万余元。
裁判结果:我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综合考察梁某某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和对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裁定对罪犯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案例解读:罪犯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除了应履行生效裁判中列明具体数额的财产性判项,责令退赔的损失也应履行。本案中,罪犯梁某某被判处没收财产、责令退赔款两种财产性判项。该犯履行没收财产判项比例达15%、履行退赔款比例达56%,履行退赔款比例较高,因其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未完全退赔,且有过一次7个月减刑经历,故该次报请减刑从严掌握。
裁判要点三
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假释时应当提供罪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结果及履行能力的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据。未提供有关材料致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结合案件情况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处理。
案例
罪犯潘某某违法所得追缴情况不明报请减刑案
基本案情:罪犯潘某某,2006年12月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服刑期间曾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后又减刑三次共两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9次,计分考评等级C级。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2004年3月至11月间,潘某某与韩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销售所谓“海外上市”股票实施诈骗,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余万元。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60万元,已经履行19000元;涉案违法所得2000余万元,执行机关对于该犯的违法所得追缴情况未提供充足证据。
裁判结果: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确认罪犯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销售虚假股票实施诈骗,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余万元。罪犯潘某某虽在服刑期间受到表扬,但执行机关对于该犯的违法所得追缴情况并未查清,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违法所得已追缴完毕,且该犯履行没收财产判项比例不足4%,我院拟裁定对潘某某不予减刑。后执行机关以尚未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为由提出撤回减刑建议,我院予以准许。
案例解读:罪犯潘某某所犯集资诈骗罪属于财产型及涉众型犯罪,且涉案违法所得高达2000余万元,受害人数高达252人,对其财产性判项是否履行更应严格审查。但执行机关未提供有关证据,该犯巨额违法所得的追缴情况及是否有履行能力无法核实确认,故依法应对该罪犯的减刑从严掌握。后执行机关为保证案件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主动申请撤回了减刑建议,这符合相关规定的精神。
裁判要点四
人民法院在审查涉税款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时,除审查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外,还应审查所涉税款是否完成追缴。若所涉税款未被追缴,即便其他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对该罪犯的减刑、假释也应从严掌握。
案例
罪犯欧某某罚金判项履行完毕、损失税款未被追缴报请假释案
基本案情:罪犯欧某某,2015年1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一次九个月,获得表扬5次,计分考评等级A级。执行机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报请假释。经审理,该犯为牟取利益,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3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551万余元,其中税款共计516万余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达516万余元。该犯被判处15万元罚金已经履行完毕,但516万余元的税款损失未被追缴。
裁判结果: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确认罪犯欧某某为牟取利益,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1份,其中税款516万余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本案的516万余元税款已被追缴。裁定对罪犯欧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解读:对罪犯税款的追缴虽未列入生效裁判文书中,但税款的追缴具有法定性、优先性,税款的追缴机关是税务机关。本案中,罪犯欧某某被判处罚金单种财产性判项,且已经履行完毕。在刑罚执行期间,多次获得表扬,计分等级考核A级。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犯所骗国家税款被税务机关追缴,故不予假释。
裁判要点五
罪犯被判处两种以上财产性判项,仅履行完毕生效裁判中一种列明具体数额的财产性判项,而未履行其他未列明具体数额的财产性判项,可结合案件情况认定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列明的财产性判项,不予假释。
案例
罪犯徐某某罚金判项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被追缴报请假释案
基本案情:罪犯徐某某,2016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五次,计分考评等级A级。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报请对其假释。经审理,该犯以营利为目的,担任网络赌博代理。涉案网络账户累计投注金额人民币850余万元。该犯的罚金四万元已履行完毕,涉案违法所得850余万元,未被追缴。
裁判结果:我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徐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此次又犯开设赌场罪。综合考虑罪犯徐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尚不足以认定徐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另,原判决还确认徐某某与他人结算赌账并从中营利,判决对徐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但徐某某至今尚未退缴违法所得。裁定对罪犯徐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解读:假释应符合“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两个条件,人民法院在审查时,还应根据罪犯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本案中,罪犯徐某某具有犯开设赌场罪的前科,被判处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两种财产性判项。虽然罚金刑判项履行完毕,但该犯巨额违法所得分文未被追缴,故认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故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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