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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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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7 10: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22-6-7 10:36 编辑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021年x月x日F公司股东变更为A、B、C、D、E,各自分别持有F公司20%股权,重新签订了F公司章程,B为F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E为监事。
2021年X月X日股东C、D、E分别与A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各自持有的F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A,自此A持有F公司的80%股权,B持有F公司的20%股权。
2021年x月x日A、B、C、D、E形成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协议,同意A持有F公司80%股权,约定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后起纷争,B拒绝代表F公司履行前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21年x月x日A通知B召开临时股东会议,B未参加,临时股东会议表决通过了更换执行董事、更换法定代表人、修改公司章程决议。
因公司内部治理无法解决争议,A诉至法院,请求F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执行董事备案手续,B协助办理。
庭审中,B出示一份其与A丈夫签订的一份协议,约定F公司股权49%归B,A仅存51%股权,之前协议全部作废。法院认为A丈夫系有权代理,该约定有效,对A有约束力。
鉴于F公司章程仅对修改章程等特别表决事项约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一般表决事项未作约定。变更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须修改章程,但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A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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