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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动车财损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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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2: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财损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直管县(市)公安局、河南保监局南阳分局、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各省辖市保险行业协会、中原农险、驻豫各财产险省级分公司:
  现将河南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制定的《河南省机动车财损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并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宣传。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河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联系。
  河南省公安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2017年3月 29 日

  河南省机动车财损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省轻微财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鼓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保监局)联合推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软件和“河南省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微信公众号(以下统称移动平台)。鼓励当事人在事故现场使用移动平台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线上快处快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每日6时至20时在本省境内发生的,仅造成车辆损失的,当事方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三)造成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损坏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四条 省辖市保险行业协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自愿提供场所的机动车销售和维修企业承办、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服务中心),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
  各省辖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理赔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组织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向理赔服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理赔服务中心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信息。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理赔服务中心必要的支持,派驻事故处理交通警察,协调、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快速处理包括采集上传事故信息、当事人在线自行协商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事故责任、推送自行协商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子文本、相关信息共享和服务等。
  第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快速理赔包括采集上传事故财产损失信息、保险公司在线核定财产损失、办理保险理赔、相关信息共享和服务等。
  第七条 交通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对适用本办法在线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指导和协助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在线快速处理事故。
  第八条 保险公司事故查勘理赔人员应当通过移动平台查看本公司承保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信息,并将事故定损、理赔结果录入移动平台。
  第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对适用本办法在线快速处理的,接警人员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移动平台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处理岗、监督管理岗。
  在线处理岗负责在线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由具备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担任。
  监督管理岗负责监督和管理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由具备中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担任。
  第十一条发生适用本办法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应鼓励当事人在事故现场使用移动平台进行线上快速处理。
  当事人自行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或由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移动平台处置且交通警察未到场的,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当事人依法处罚;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当事人使用移动平台拍摄、上传车辆前方、车辆后方、碰擦点、车辆侧方的全景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及各方驾驶证、行驶证正证照片(要求事故现场照片拍摄要清晰、能直观展现事故现场的真实状况;以最近距离拍摄完整的驾驶证、行驶证的正证,避免反光并对焦至最清晰的状态下拍摄,以确保证件照片清晰可见。)经审核通过后,各方当事人应将车辆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二)上传的事故现场照片未通过审核的,当事人根据提示重新拍摄并上传照片,或者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三)撤离现场后,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由当事人根据事故事实协商确定各自责任,并在移动平台作出选择,上传移动平台;
  (四)根据移动平台提示下载《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电子文本。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或者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可以共同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线认定事故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情形认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并通过移动平台向当事人推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以下简称《认定书》)电子文本。
  第十四条 发生适用本办法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现场无法使用移动平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派就近的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移动平台处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线认定事故责任,并通过移动平台向当事人推送《认定书》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事故各方在移动平台上收到《协议书》电子文本或《认定书》电子文本后,在线进入快赔环节,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当事人使用移动平台拍摄、上传符合要求的事故车辆受损照片;
  (二)保险公司线上理赔人员应当及时对当事人上传的照片进行审核,符合线上定损要求的,保险公司要及时核定车辆损失、办理保险理赔;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示当事人重新拍摄并上传照片,或者通知当事各方共同至就近的理赔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 线上快速处理后,没有通过移动平台线上保险报案的当事人,对适用本办法在线快速理赔的,保险公司接报人员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移动平台进行在线定损并线上理赔。
  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到场处理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员到场。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线申请快速理赔的,保险公司应当利用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平台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纸质理赔材料。
  第十八条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且单车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车险理赔,保险公司应当在线上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并线上支付理赔款。当事人可以通过移动平台查询在线定损和理赔工作进度。理赔结束后,当事人还可以对线上的快赔服务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各方都有责任的事故,当事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保险公司按“互碰自赔”的方式进行处理。
  车辆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通过商业保险相关规定理赔;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可协商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理赔事宜的,其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造成对方无法获得赔偿的,对方当事人可至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当推动后台在线处理系统与保险理赔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以及快处快赔软件开发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信息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不得将从查询共享获取的信息用于商业化用途,或向除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开展骗取保险金等异常情况分析研判,发现涉嫌骗取保险金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应当向当事人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保险公司定损和理赔服务网点等信息查询和导航服务。
  第二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快处快赔宣传,引导群众下载安装移动平台,主动选择通过移动平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对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对违规录入、使用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当事人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情形
  
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快处责任认定原则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追尾);
  (二)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三)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四)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五)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六)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八)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九)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十)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十一)逆向行驶的;
  (十二)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三)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十四)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十五)不按规定倒车的;
  (十六)溜车的;
  (十七)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八)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十九)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二十)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双方当事人均有违法行为,且在事故发生中起作用的,负同等责任。
  三、当事人无违法行为的或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中不起作用的,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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