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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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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1: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责任,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采取对应原则: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五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通常不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判:
  (一)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
  2、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突变性;
  3、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
  4、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
  5、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车辆具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
  (三)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
  具有以上特征之一的,应当确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第九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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