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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被查封房屋的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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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9 11: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外人对被查封房屋的执行异议

A诉B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某法院判决B偿还A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辽阳县C矿业有限公司、辽阳县寒岭镇D选矿厂及E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A申请,2019年执行法院查封了案外人X的房屋,查封期限3年。
为此,案外人X提出了执行异议。
执行法院裁定书认为:X购买了被查封房屋,已经取得权属登记证书,系案涉房产合法所有权人,无证据证明案外人X与被执行人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关,案外人X对于案涉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故裁定:案外人X的异议请求成立,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X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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