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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名被告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非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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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7 10: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23-7-19 10:11 编辑

二十一名被告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首告被指控成立某公司,制作、销售赌博网站谋取利益,获得销售收入300余万;
二告被指控负责管理销售人员,获取近50万工资收入;
三至六告被指控作为技术人员,利用源代码搭建赌博网站,维护赌博网站,购买租赁服务器等工作,获取工资10余万至3余万不等;
余下15名被告被指控作为销售人员,推销赌博网站,联系买家、解决售后等工作,获取工资13余万至1万不等。
21人被指控构成共同犯罪,均被要求全额返赃,并处或单处罚金。

各被告人在侦查、检察、诉讼阶段,返赃、交纳罚金能力及意愿不一,实际返赃、交纳罚金的时间、比例不一,造成许多被告人实际羁押期限不一,有所区别。
各被告人位置不一,从宽比例程度不一。

第四被告人辩护律师:王希胜律师
结果:认定为从犯,兼有其他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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