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720|回复: 0

产假、年休假、护理假、育儿假等21类规定和待遇一览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1-5 12: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产假、年休假、护理假、育儿假等21类规定和待遇一览表

本文汇总的21类假期如下:
1.休息日  
2.休假节日     
3.事假  
4.病假
5.婚假      
6.产假   
7.产前假   
8.护理假(男方)   
9.孕期产前检查假  
10.哺乳假   
11.痛经假
12.丧假      
13.带薪年休假      
14.工伤假
15.探亲假   
16.路程假      
17.社会活动假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19.公司经营性放假
20.独生子女护理假
21.育儿假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共计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法定休假日计薪。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定休假日为有薪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具体天数由各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确定。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不扣除劳动者事假期间的工资。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其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如何确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06.产假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目前,全国多地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大部分省份将生育假由过去的30天延长到了60天。
07.产前假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不能适应现岗位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三)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轻劳动定额;
(五)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六)对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术后一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
(二)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假2天;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1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21天。
08.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西藏自治区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甘肃省、云南省最长达30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有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四)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一次使用,也可分开使用。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经本人申请,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
图片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所从事劳动需2个小时以上连续站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为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卫生费。
12.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3.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4.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5.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6.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7.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社会活动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19.公司经营性放假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20.独生子女护理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
截至目前,已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湖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21.育儿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北京、上海育儿假为5天,四川、山东、贵州、湖北、辽宁、云南等地育儿假为10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6 12:31 , Processed in 1.339744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