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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辽宁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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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5 11: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2020年辽宁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2020年辽宁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辽人社〔2020〕3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金额按照辽人社〔2020〕36号文件执行,调整后的最低标准维持我市现行最低标准不变,具体如下: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2605元/月,二级伤残2454元/月,三级伤残2315元/月,四级伤残2183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4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2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842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配偶129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1240元/月。

三、2019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由用人单位支付一级至四级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支付。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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