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涉及家庭共同利益,则该债务可能同时构成共同意思表示型夫妻共同债务和共同利益型夫妻共同债务。在这一交叉领域,二者是否存在适用上的顺序呢?在实践中往往先判断是否存在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再判断是否存在家庭共同利益。但由于两种类型夫妻共同债务在责任财产范围上并无差异,对于严格满足要件的情形,顺序并无意义。确定顺序的真正意义在于处理那些处于模糊地带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面临通过“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还是“家庭共同利益”进行最终评价的难题。无论选择哪种路径均需考量体系上的融贯。总体而言,共同意思表示型夫妻共同债务与私法上的其他意定债务一样,其法理基础为私法自治。“私法自治是个人自我负责地和不受约束地构建其私人法律关系的自由。”夫妻双方之所以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因为他们愿意构建这一关系,并且法律也承认这一关系。“在私法自治的领域内,适用的定理是‘意志高于理性(stat pro ratione voluntas)’。”不能依据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的身份关系,不合理地扣减其在对外责任承担上的决定自由。出于私法自治体系融贯的考虑,相对于共同利益型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共同意思表示型夫妻共同债务中的裁量权应当受到更大程度的限制,前者更适合作为理性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场域。因此,对于可能同时涉及两种类型夫妻共同债务的疑难情形,合理的适用顺序是先讨论是否成立共同意思表示型夫妻共同债务,如不成立再讨论是否成立共同利益型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