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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双严十二条”规范准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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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0 16: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双严十二条”规范准入工作的通知

(2018年7月2日)



各市司法局:

为严格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双严十二条”)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准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业务的登记管理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中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再次明确:“国家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下简称“四大类”)司法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司法部“双严十二条”要求:“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为严格落实国家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我省对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准入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不再纳入登记管理。



二、认真做好“四大类”外鉴定事项不再纳入登记管理工作

自2018年9月1日起,对“四大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包括涉及“四大类”外鉴定事项的综合类鉴定机构)不再办理“四大类”外鉴定的登记管理事项,并不再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和公告。对《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在2018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起,对“四大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事项予以注销。对涉及“四大类”鉴定事项的,可依法申请相应执业类别的鉴定业务。



三、妥善处理好“四大类”外鉴定业务办理工作

自2018年7月15日起,涉及“四大类”外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不得再以司法鉴定机构名义受理“四大类”外司法鉴定案件。对于此前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鉴定机构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案件的结案。

各市司法局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新时期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顾全大局,认真落实中央要求,积极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确保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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