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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离任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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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 09: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黔高法〔2021〕225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离任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县(市、区、 自治县、特区)人民法院,本院机关各部门:

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离任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离任人员

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有效防范法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组织或企业兼职(任职)、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离任人员的管理,切实阻断违规从业的渠道,铲除司法掮客滋生的土壤,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所指的离任人员,是指因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离任前属于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或者工勤编制内的在编人员。
第三条【离任谈话】离任人员离任前1个月内,有关法院应当与本人开展告知谈话,释明、提醒离任后应严格遵守的从业限制规定,严明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等相关纪律规定;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劝其调整从业意向。
各级法院院长负责对本院拟离任副院长等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告知谈话,具体由政治部负责组织;上一级法院政治部负责对下一级法院拟离任院长开展告知谈话;其他拟离任人员告知谈话由本院政治部负责。
告知谈话后,拟离任人员签订承诺书,原任职法院应当建档留存。
第四条【信息台账】各级法院政治部应当建立离任人员信息管理台账,包含离任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离任原因、离任前曾任职法院、离任前工作岗位、职务职级、联系电话和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及离任后兼职(任职)的工作单位等信息。
第五条【离任管理】离任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不得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
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法院工作的情况,并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
离任人员在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离任人员中因退休、辞职或者开除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法官助理)以及相应职级层次的人员退休后3年内,其他人员退休后2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法院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组织或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违规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到本人原任职法院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组织或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法院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组织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法院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从业限制期限结束后,确因工作需要到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组织或企业兼职(任职)的退休人员,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法院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组织或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法院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经批准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组织或企业兼职(任职)的退休人员,原所在法院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不再保留机关各种待遇。
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组织或企业兼职(任职)的退休人员,按照本规定处理。
(二)原系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法官助理)以及相应职级层次的人员辞去公职3年内,其他人员辞去公职2年内,不得接受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审判辅助或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企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不得直接以律师身份或借助他人名义从事诉讼性营利活动,以及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审判辅助或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在从业限制期限内,经批准辞去公职的人员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原所在法院政治部报告从业情况。原所在法院政治部应当同时对其从业情况进行了解和核实,对是否违反从业限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告且无法联络的人员作备案处理。
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审判辅助或司法行政等工作,一般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原任职法院包括辞职获批前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三)因开除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六条【预防监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自收到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委托书等材料后2日内,应当向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了解其是否为法院离任人员及离任时间、原任职法院等相关情况,并记录在案。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系法院离任人员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由本院政治部进行核查。
政治部收到相关材料后3日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是否违反从业限制规定进行核查并将认定结论书面反馈审判执行部门。
属违规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政治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律师事务所,并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七条【系统预警】各级法院应当完善案件管理系统,及时完整录入离任人员信息和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信息,确保实现系统自动预警提醒。
第八条【案件监督】对涉及法院离任人员代理的案件,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应加强监管,各级法院每年应从中随机选取一定比例案件开展评查,上级法院应当将开展此类案件评查的情况列为司法巡查、审务督查等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发现的瑕疵、错误案件,应依法处理并开展责任倒查。
第九条【记录留痕】法院离任人员有违规打探案情、过问案件、非正当渠道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以及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等情形的,有关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全面记录、如实填报。未如实记录填报的,按照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信息联动】各级法院应当在离任人员离任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本院离任人员信息台账,并根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防治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和违法违规执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法院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并与律师管理系统的对接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线索移送】各级法院发现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组织或企业兼职(任职)、充当司法掮客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解释权限】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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