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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的修正案
第1章
总 则
1.3 定义
1 在第1.3.2款中,将“《安全公约》 1983年修正案第II-2/3.3条”改为“《安全公约》 第II-2/3.2条”。
2 第1.3.34款由以下新的1.3.34款取代:
“1.3.34 ‘《安全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3章
船舶布置
3.3 货泵房和货物压缩机房
3 在第3.3.1.1款中, 将“《安全公约》 1983年修正案第II-2/58条”改为“《安全公约》 第II-2/9.2.4条”。
第11章
防火和灭火
11.1 消防安全要求
3 在第11.1.1款中, 将“《安全公约》 1983年修正案的第II-2章”改为“《安全公约》 第II-2章”并将第.1至.3项改为以下新的各项:
“.1 第4.5.1.6和第4.5.10条不适用;
.2 适用于货船的第10.2条、以及第10.4和10.5条应适用,因其适用于2,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
.3 第10.5.6条应适用于2,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4 有关液货船的《安全公约》 第II-2章的以下条款不适用,并按如下细节由《规则》的章节取而代之:
条款 代以
第10.10条 第11.6条
第4.5.1.1和4.5.1.2条 第3章
第4.5.5和10.8条 第11.3和11.4条
第10.9条 第11.5条
.5 第13.3.4和13.4.3条应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11.2 主消防水设备
5 在第11.2.1款中,将“《安全公约》 1983年修正案第II-2/4和II-2/7条”改为“《安全公约》 第II/2/10.2、10.4 和 10.5条”,将“第4.2.1和4.4.1条”改为“第II-2/10.2.2.4.1和10.2.1.3条”,并将“第4.4.2条”改为“第II-2/10.2.1.6条”。
6 在第11.2.2款中,将“《安全公约》 1983年修正案第II-2/4.5.1条和II-2/4.8条,具有长度不超过33米的水龙带”改为“《安全公约》 第II-2/10.2.1.5.1和II-2/10.2.3.3条,具有第II-2/10.2.3.1.1条规定长度的水龙带”。
11.5 货物压缩机和泵房
7 在第11.5.1款中,将“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5.1和 .2条”改为“《安全公约》第 II-2/10.9.1.1条”,将“《安全公约》 1983年修正案第II-2/5.1.6条”改为“《安全公约》第II-2/10.9.1.1.1条”。
8 在第11.6款中,将标题中的“Firemen’s”(“消防员的”)改为“Fire-fighter’s” (“消防员的”)。
9 在第11.6.1款中,将“Firemen’s”(“消防员的”)改为“Fire-fighter’s” (“消防员的”),并将“《安全公约》 1983年修正案第II-2/17条”改为“《安全公约》 第II-2/10.10条”。
第12章
货物区域内的机械通风
10 将标题后的文字“本章要求应替代《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第II-2/59.3条”改为“本章要求应替代《安全公约》第II-2/4.5.2.6和4.5.4条”。
第19章
最低要求概要
11 将以下产品添加到第19章的表中:
a
b
c
d
e
f
g
h
i
产品名称
联合国
编号
船舶
类型
需要C类独立液货舱
货舱内蒸气处所控制
蒸气
探测
测量
医疗急救指南编号
特殊
要求
二甲醚
-
2G/2PG
-
-
F+T
C
-
二氧化碳
-
3G
是
-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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