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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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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4 10: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附解释)
  
1993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以大会A.741(18)号决议通过

前 言
1 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2 大会通过的第A.443(Ⅺ)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
3 大会通过的第A.680(17)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上的某些需求作出反应,以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4 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则和目标制定。
5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显然,无论是在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6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就安全和防止污染而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A部分 实 施
1 总 则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A和B两部分。
1.1.1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理解】 这是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界定,特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A.741(18)号决议通过且由该组织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亦称ISM规则。
1.1.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理解】 本规则中所称“公司”是实施ISM规则并申请“符合证明”(DOC)的“公司”,有以下三种情况:
1、船舶所有人,拥有并管理所属船舶;
2、船舶经营人,承担船舶经营和管理责任,其中包括ISM规则规定的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船舶管理人,负责船舶的管理但不负责其经营。所承担的船舶管理责任,包括ISM规则规定的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就船舶管理人而言,这里所称“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应理解为是与安全和防污染有关的责任,与经营有关的责任不属于本规则所调整的范畴。一般情况下,船舶管理人是用签订管理协议的方式明确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责任和义务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获取船舶经营过程中与安全有关的船舶信息。
1.1.3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理解】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是笼统的说法,具体来说是指船旗国政府中负责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事务的职能机构或部门,在我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1.1.4 “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理解】 体系是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组成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安全管理体系要以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为总体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是文件化和结构化的。“文件化(documented)”是指将体系以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都可以。这里的文件并不仅仅指红头文件,也不仅仅指公司的体系文件,它还包括活动记录等所有与体系相关并应以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结构化(structured)”包括体系文件的结构化、组织机构的结构化、职能分配的结构化等。它强调整个体系是由人员、职责、组织机构、程序、过程、资源等所有与安全和防污染有关的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强调与安全和防污染活动有关的所有环节衔接得当,并能有机地整合在一起。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能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存在和实施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 “评述”系指在安全管理审核过程中作出的并由客观证据证实的事实声明。
1.1.9 “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可见情况。
1.1.10 “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要求。
1.1.11 “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文件或证书有效期届满
之日的每一年中的该月该日。
1.1.1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2 目标
1.2.1 本规则的目标是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
1.2.2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应当包括:
.1 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
.2 针对己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以及
.3 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
【理解】 “安全做法”通过制定程序和须知提供。这些程序和须知规定船舶的管理、操作、维护和应急等各项工作的执行人员、方法、步骤和标准,为有关人员提供执行的依据,包括将强制性规定及规则和公司决定采用的建议性规则、指南和标准等具体化解为操作要求,并在岸上和船上得到实施,确保管理活动符合有关的国际和船旗国立法。
“安全工作环境”可大致分为软环境和硬环境。软环境包括船员及岸基人员的安全意识、规章制度等;硬环境包括船舶及设备的技术状况、人员的工作或办公条件等。
“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包括社会公众以及海运行业认知的风险和本公司就自身的具体情况认定的风险。
“防范措施”应在分析所有已认定的风险产生的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
“应急准备”可能包括:
Ÿ 应急设备(含测试仪器)状况的保持;
Ÿ 应急物资(工具、装备、材料、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的配备和保管;
Ÿ 应急报警信号的规定;
Ÿ 应急部署(应急时的组织和分工);
Ÿ 应急反应措施,等。
1.2.3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保证:
.1 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
.2对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和海运行业组织所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
【理解】 强制性规定及规则包括国际和船旗国两个方面。对于建议性的规则、指南和标准,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适当的采纳,而一经采纳,公司就应当遵照执行。但这些规则、指南和标准的采纳与实施,不因ISM规则而使其具有强制性。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的要求可适用于所有船舶。
【理解】 可适用于所有船舶,说明ISM规则所确定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方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涵盖任何种类、航区、船龄、用途的船舶,但其强制实施的对象由SOLAS公约条款具体明确。
1.4 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
每个公司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包括以下功能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
.1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确保船舶的安全营运和环境保护符合国际和船旗国有关立法的须知和程序;
.3 船、岸人员的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
.4 事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
.5 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以及
.6 内部审核和管理复查程序。
【理解】 本条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功能要求的概括性的总体
描述,是对ISM规则后几章内容的归纳。
公司所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这六项功能要求,且每一项功能要求在以后的各章中均有具体描述。除第1、4、5、6项为专章描述外,第2项由本规则第6、7、10和11章分述,第3项由本规则第3、4、5章分述。
2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1 公司应当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说明如何实现1.2所述目标。
【理解】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表述无固定的形式,但一定要符合本章的规定,即要说明“如何实现”前述目标。建议将方针分为原则、目标和措施三个层次:原则是对方针的高度概括,以指导公司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目标要突出安全指标的量化内容;措施则为实现目标提供保证。
2.2 公司应当保证船岸各级机构均能执行和保持此方针。
【理解】 “保证”应有具体的措施或方法,保证的措施或方法可能有:
1、高级领导层予以承诺;
2、教育、培训、考核,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等,调动员工执行体系文件规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严格实施要求,增强员工遵守体系文件规定的责任意识,保持执行体系文件规定的严肃性。
3 公司的责任和权利
3.1 如果负责船舶营运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该实体的全称和详细情况。
【理解】 在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委托给他方进行营运管理的情况下,要求船舶所有人必须将船舶管理人的全称、详细
情况和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或光租协议)报告给船旗国主管机关。船舶所有人向主管机关报告的“详细情况”应至少包括:负责船舶营运公司的注册地点、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法等。报告的目的是使船旗国主管机关掌握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由谁管理,以便及时识别承担该船安全营运责任的实体,并对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负责船舶营运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在我国体现为船舶光租形式和船舶委托管理形式。作为承担船舶营运责任的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一旦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符合规定的船舶委托管理协议或光租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即已经从船东那里承担了ISM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2 对涉及和影响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的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理解】 “审核”在这里是监督、核查的意思。“涉及和影响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的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的所有人员”即与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是针对岗位而言的,包括了公司船、岸两方面涉及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所有岗位。体系文件必须规定岗位职责,但不强制要求规定部门职责,是否制定部门职责由公司自定。体系文件规定“责任、权力及其相互关系”所涉及岗位或部门的范围,应当根据该岗位或部门(如财务部门或其某个岗位)是否承担了所要求的体系及其活动的职责而确定。原则是只要与安全和防污染事物有关的工作均应纳入体系管理范围。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规定岗位适任条件,有关的关键岗位的适任条件要符合主管机关制定的标准。在一家航运公司中涉及的岗位包括最高管理层、指定人员、海务管理、机务管理、人事管理、航运、调度、文件管理、信息传递、体系审核人员等以及船上在岗的所有人员。相互关系包括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办与协办的关系、执行与监督的关系等,它是与责任和权力联系在一起的。责任和权力的确定本身就意味着相互关系的确立。相互关系应顺畅、协调、不交叉,既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
各岗位人员共同的责任和权力可能包括:
Ÿ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Ÿ (岸上人员)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上的支持;
Ÿ 熟悉职责和执行与本岗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Ÿ 充分理解有关的规定、规则和指南;
Ÿ 搜集和报告职能范围内有关的规定、规则和指南的变更;
Ÿ 要求和接受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技能;
Ÿ 主动发现(尤其是职责内)不符合规定情况并报告,纠正相关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等。
3.3 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其职责,公司有责任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理解】 本条要求是对指定人员履行其职责提供的前提性保障。公司应提供的资源和岸上的支持大致包括物资、人员、技术、信息等几个方面。
所采取的方法可能包括:
1、把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上支持,列入各岗位职责;
2、制定有关程序或须知,使有关人员能够履行其职责;
3、规定船长有权提出对资源和岸上支持的要求;
4、船舶与岸上部门有分歧时,船舶经指定人员或直接向公司最高管理层反映,公司领导指示岸上部门(人员)提供;
5、授予指定人员在一定的情况下直接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的控制权等。
4 指定人员
为保证各船的安全营运,提供公司与船上之间的联系渠道,公司应当根据情况指定一名或数名能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的岸上人员。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对各船的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方面进行监控,并确保按需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理解】 指定人员的职责是:(1)对各船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2)确保按需要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的支持。就指定人员的职责而言,他是船上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监控人,是船舶能够按其需要得到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的保障者。
指定人员的作用是提供公司与船舶间的联系渠道。这种联系渠道不同于船舶在日常操作中与公司间的联系渠道,而是为消除船舶在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向公司提出需求或反映问题时可能存在的障碍造成船上与公司最高管理层之间难以有效沟通所提供的特殊联络措施。因此,要求指定人员所处的地位是能够直接同最高管理者联系。
指定人员由岸上的人员担任。
公司最高管理层应以文件形式任命一名或数名指定人员。当指定人员有多个时,指定人员之间或指定人员与分公司指定人员(或指定人员代表)的关系应作为体系运行监控的整体组成,并明确其职责分工。
指定人员可下设办事机构,以协助指定人员履行其职责。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5.1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的下列责任:
.1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3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和指令;
.4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并且
.5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理解】 船长是船舶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船上的管理全面负责。船长既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实施的责任者又是体系运行的监控者。本条所述船长的五项责任,仅限于安全管理体系运作方面,并不包括船长管理船舶和操纵船舶的责任。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是总要求。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是要求船长组织船员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方法,激励和调动船员遵守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积极性。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是船长作为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监控人角色的职责,属于日常性管理工作。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是要求船长根据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实际情况,审视公司所建立的结构化、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本身(体系文件规定)是否存在问题。“复查”需要以一定的形式和适当的间隔期进行,对于随时发现随时上报的体系存在的缺陷,应在复查时予以汇总。船长复查的频次应高于公司复查的频次,船长离任前通常要开展一次复查。
船长“复查安全管理体系”不同于本规则12.2要求公司必要时“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查”(参阅第12章的理解)的规定。船长的复查应作为公司复查的输入。
5.2 公司应当保证在船上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公司应当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确立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做出关于安全和防止污染事务的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理解】 为使船长能够承担其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的责任,最高管理层应发布给予船长绝对权力的书面声明,保证船长在必要时得到公司的协助和在安全和防污染事务方面具有绝对的权力,以便从旅客、船员以及船舶和海洋环境的最高利益出发,根据其专业判断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在授予船长绝对权力时,应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A.443(XI)号决议的内容,以确保:
1、船长根据专业判断作出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事务的必要决定不受船东、租船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约束;
2、船长尤应受到国内法律、共同协议或雇用合同中适当规定的保护,包括享有上诉的权利,使其不致因正当执行其专业决定而遭到船东、租船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公正的解雇或其他不公正的待遇。
船长有权通过有关责任部门或指定人员,要求公司给予协助。船员和旅客(如果有)必须服从船长指挥。
6 资源和人员
6.1 公司应当保证船长:
.1 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
.2 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及
.3 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理解】 船长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和培训证明,并不等于已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公司应当从资历、业绩、决策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以确定船长的指挥资格。在体系文件中,公司应确定“船长适当指挥资格”的标准,应有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尤其是对聘用的船长进行考察和控制。
“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对船长的特殊要求,以使其能够承担第5章规定的绝对权力和责任。“完全熟悉”,应着重船长对ISM规则的充分理解,对公司安全管
理体系构成的了解,对体系运作特点的把握,主要管理程序、本公司特殊规定的熟悉等。本规则6.3要求的“新聘和转岗人员适当熟悉其职责”,虽然也包括新聘船长,但要求熟悉的内容不同。在具体要求上船长有别于其他船员。
完全熟悉安全管理体系的具体方法,可能包括:向船长提供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和足够的阅读时间;有关责任人与船长讲解和讨论;考试等。
“必要的支持”,可能包括:权力、人员、物资、技术和信息等各方面的支持。具体的支持方法应在体系文件中加以体现。
6.2 公司应当保证根据本国和国际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
【理解】 “配备”是对船上人员的职务和数量的要求,首先应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另外还要充分考虑正常情况下船员职责履行、防止船员疲劳值守、船舶紧急情况时的需要、救生艇筏操纵的需要、急救和医护的需要、船员间、船员与旅客间以及船员与外界的语言交流能力等。
“合格”是指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
“持证”是具体规定各职船员应持有哪些证书和证明,通常包括技术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明、特殊培训证明等。
“健康”通常指持有相关证书或证明,如船员健康证书、预防接种证明(若需要)、饮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若需要)等。
6.3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适当熟悉其职责。凡须在开航前发出的重要指令均应当标明并以文件形式下达。
【理解】 “新聘人员”指原不在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工
作(包括在本公司但不在体系内工作)新到体系内某岗位任职的人员。
“转岗人员”指原在体系内的某岗位工作,新调至体系内的另一岗位工作的人员。转岗的船员可能包括:本船内职务变动的船员;本公司管理的船舶之间调动的船员;曾在某船某岗位工作,再回到该船原岗位任职的船员,但离开该岗位时间较长,或离开期间安全管理体系发生了较大变化。
熟悉职责的内容,通常包括职责,相关的管理程序、操作方案和须知,相关设备的布置、性能(包括其局限性)及其操作,工作环境尤其是应急环境(如应急设备的布置、撤离路线等)等。要求新聘或转岗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职责熟悉。
以文件形式下达开航前指令,是确保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其职责的具体措施之一,应在熟悉职责的程序中加以规定。开航前指令的范围和内容,应当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某些在船舶开航时就可能需要执行的程序和须知,必须“标明并以文件形式下达”,并在开航前熟悉。
6.4 公司应当保证与其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人员充分理解有关法规、规定、规则和指南。
【理解】 “保证”“充分理解”所采取的措施通常包括:
将“充分理解有关法规、规定、规则和指南”列入人员适任条件并在聘用时严格控制;
配备资料并保持最新、有效,以供学习;
制定并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
明确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评估。
“有关法规、规定、规则和指南”,包括有关强制性法规、规定、规则以及适用的建议性的规则、指南和标准等。
6.5 公司应当建立并保持有关程序,以便标识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理解】 “标识”亦为“辩识”,原文identify,是“找出并予以明示”的意思。标识的过程,即如何标识,是规则所要求体系文件要解决的问题。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必须具有标识的程序,不仅要列出标识的项目或内容。
标识培训项目的方法可以是:定期征集培训需求,包括个人的、部门的、公司指令性的、外部要求的等;认定培训需求,明确哪些是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所需要的;根据这些认定的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规定各项培训的具体内容、对象、责任人、实施期限等,以便于实施和核查。程序中还应包括对培训效果的评估和考核。
6.6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使船上人员能够藉此以一种工作语言或他们懂得的其他语言获得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理解】 公司应当建立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信息传递的程序,规范信息的采集,鉴别,编写(必须用工作语言或船员懂得的语言),传递方式和途径等。该程序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与其他工作程序结合在一起。如文件或资料可以按本规则第11章“文件”的有关程序进行控制。
6.7 公司应当保证船上人员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体系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
【理解】 为了便于船员履行职责,公司要保证在同一艘船舶上工作的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域的船员能够有效地进行语言交流,包括涉及外界联系和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有效交流,以及客船船员与旅客的交流等。“保证”的方法可以是在相关船员的适任条件中,要求具备必要的语言交流能力。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制定有关方案和须知包括必要的检查清单的程序。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当明确规定并分配给适任人员。
【理解】 本条要求建立一个描述怎样制定船上关键性操作的方案和须知的程序。这是一个制定所有关键性操作方案的通用程序。由于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船舶状况各有不同,船上关键性操作项目也各有所异,有了规定的程序,相关部门可以依照程序,通过对船舶操作情况的策划及对影响安全和防污染的操作过程的识别,确定关键性船上操作项目(包括随船舶营运情况变化而产生的新的关键性船上操作项目),以便让员工把最大的注意力集中到关键性的船上操作上。
“关键性的船上操作”是指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具有威胁的重要操作。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操作,另一类是临界操作。特殊操作系指其错误仅在已造成危险情况或事故已发生时才会明显看出的操作。由于其具有过失显露的滞后性,在制定方案和须知时应强调预防和操作后的检查,要突出防范于未然。如水密检查、重要设备(如舵机)的可靠性检查、货物系固、稳性及应力计算等。临界操作系指其错误会立即导致事故发生、危及人员、环境安全的操作。在制定方案和须知时应强调严格执行和密切监督,确保万无一失。如进出港或交通密集区域航行、视线不良或气象恶劣条件下航行、危险货物装卸和积载、加油和驳油、特种船的货物操作等。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确定关键性船上操作的项目。
船上已有的操作手册(其中有些是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可直接作为船舶的操作方案或须知予以使用,如船舶操纵手册、货物装卸手册、货物系固手册、专用压载舱操作手
册、原油洗舱操作手册、惰性气体系统操作手册、程序和布置操作手册、防火安全操作手册等。
“检查清单”是“方案或须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便于操作方案或须知的实施以清单形式列出的检查要点,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是指与“制定船上操作方案”有关的各项工作。“分配给适任人员”应当在制定操作方案的程序中予以明确。
8 应急准备
8.1 对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公司应当建立标识、描述和反应的程序。
【理解】 “紧急情况”是指船舶的安全面临威胁或船舶对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包括发生险情或事故,如:结构损坏;船舶失控(包括推进系统故障、电站故障、舵设备或舵系统故障);碰撞;搁浅;触礁;货物移动;货物散漏或污染;火灾;进水;弃船;救助;人员严重受伤;暴力或海盗袭击;恶劣天气损害等等。
“标识”是指辨别、找出船舶可能遭遇的紧急情况。
“描述”是指对紧急情况的发生、发展、表现形式、可能产生的危害等予以描述,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反应措施。如火灾,发生在货舱区域是怎样的情况;发生在机舱或生活区域又会是怎样的情况等。
“反应”是指针对某种紧急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行动。一般都有预定的计划或方案。
本条要求建立的程序应当包含对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如何标识、如何描述和如何制定应急计划或预案的内容。在船舶的营运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能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作出有效反应,避免或减少损失。
8.2 公司应当制定应急训练和演习的计划。
【理解】 为提高公司及船舶的应急反应能力,对已标识的紧急情况均应进行应急反应训练和演习,训练和演习要按照制定的计划实施。
“训练”是指为熟悉应急设备及其操作而开展的练习,如救生艇筏的登乘、降落和离开,所有救生属具的使用,防火门的关闭及消防设备的使用等。
“演习”是指针对某种紧急情况按应急反应计划进行的综合性演练活动,如消防演习、弃船演习等。
8.3 安全管理体系应提供措施,确保公司有关机构能在任何时候对其船舶所面临的危险、事故和紧急情况做出反应。
【理解】 确保公司有关机构能在任何时候对其船舶所面临的危险、事故和紧急情况做出反应,安全管理体系应提供的措施可能包括:提高岸基人员应急反应能力,岸基24小时不间断的值守,应急联络、通讯渠道的保持和畅通,应急资源和人员的配置,应急计划的启动等。
公司岸基也应根据岸上的应急计划或预案定期开展训练和演习,以提高岸基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如机务、海务部门分别开展对某船的资料、布置图、某航区的海图及相关表册准确迅速索取的训练;再如公司选定某一船舶开展船岸联合应急演习等。演习着重应注意:应急启动是否迅速,人员到位是否及时,船岸、岸基部门间联络是否畅通,岸基支持是否得力,指挥是否得当,对外报告求援是否有效等内容。
9 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9.1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确保向公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并对其进行调查和分析的程序,以便改进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
【理解】 本条要求公司建立一个程序以确保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得到报告、调查和分析,从而改进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船岸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活动得到报告:日常的值班、管理、操作、维护、训练、演习、自查和接受检查、内审和外审等。任何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应包含对情况的描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性质及其存在客观证据的确认等信息。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调查和分析是为下一步采取纠正措施做准备。
当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得到报告后,公司应开展调查和分析工作。调查和分析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但不限于此):责任者是否熟悉其职责;是否具备适任资格;是否经过相关培训;是否了解安全管理体系规定的程序和须知;对程序和须知的背离程度;当时的工作环境及其它客观条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存在偏差等。
9.2 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
【理解】 在报告和调查、分析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本条要求公司建立另一个程序,以保证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纠正措施得以落实,从根本上提高和改进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制定纠正措施的程序用以有效控制纠正措施的具体落实,包括明确有关责任人。如谁负责纠正措施的制定,谁负责纠正措施的实施,谁负责纠正措施的监督验证等。
纠正措施应当切实有效,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但不限于此):责任者重新学习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切实熟悉其职责;调换不适任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切实掌握安全管理体系规定的程序和须知;提供资源支持改善工作环境及其它客观条件;立即采取纠正行动;复查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对现有的程序和须知进行修改;制定新的预防措施、程序或须知;在公司范围内传播经验教训等。
1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0.1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规则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
【理解】 本条要求公司应建立文件化的程序,以对船舶和设备的维护方式方法提出具体的措施。维护程序首先应符合有关规定、规则的要求。这里所指的“规定、规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适用的国际公约、船旗国和港口国的规则、船级社的规范、制造厂的要求等。其次要充分考虑公司的相关要求和设备制造厂的有关建议,如:公司在船舶和设备维护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公司所经营航线的特点对船舶和设备维护提出的要求、公司同类型船舶所得出的经验教训,公司根据设备损坏、故障分析所得出的综合信息,制造厂对所生产设备在维护方面提供的建议等。
10.2 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
.1 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
.2 任何不符合规定情况得到报告,并附可能的原因;
.3 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以及
.4 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
【理解】 为使船舶和设备的技术状态满足法定规则和建议标准,本条要求公司制定船舶和设备的维护措施,并至少应包括所述四项内容。
“适当的间隔期”应考虑:适用的法规和规范要求、船舶营运和航线的特点、岸上管理人员和船舶配员情况、船舶和设备的技术状况及制造厂的说明等因素,从而能够保证船舶和设备持续、正常地发挥应有的效能。
“检查”包括船舶自身进行的检查测量和公司管理层组织的监督检查,是对船舶维护工作的检查,是一项管理活动。公司应确定检查的内容和标准,检查的人员应是适任和有经验的船员和岸上人员。
“不符合规定情况”指的是船舶和设备在维护保养方
面不符合具体规定的情况,是第9章“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一部分。可来自于:港口国检查、船旗国检查、验船师检验、岸上主管人员的检查和船舶自身的检测等。应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并利用适当的方法、途径向公司报告。但设备本身难以发现的潜在缺陷不属于“不符合规定情况”。
“纠正措施”应包括可以减少或避免上述“不符合规定情况”重复发生的解决办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当船上不具备适当的资源和材料以完成纠正措施时,岸上应向船长提供所要求的一切必要支持。
“记录”应包括:船旗国当局或船级社要求的法定检验报告和证书、日常维护报告和日常检查记录、船舶和设备缺陷情况和纠正及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等。公司应规定记录的格式及其填写、审批和保管要求等。
10.3 公司应当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建立有关程序,以便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提供旨在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可靠性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理解】 “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是指那些在突然出现运行故障时,将会立即置船舶于危险状态的设备和技术系统,通常3括:动┴a系统、舵系统、供电设备、自动化设备等。所谓“标识”是要求公司根据所管理船舶的类型及营运条件,认定哪些设备和技术系统属于此类。
10.4 10.2所述的检查和10.3所提及的措施应纳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维护。
【理解】 10.2所述的“检查”和10.3所提及的“措施”是10.1要求的“程序”的组成部分。“检查”和“措施”要与船舶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紧密相结合,即日常维护保养计划里要有“检查”和“措施”的有关内容。
11 文件
11.1 公司应当建立并保持有关程序,以便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理解】 本条是要求公司建立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程序。“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可以分为内部产生的文件及外来文件和资料。内部产生的文件包括:体系文件、各类记录及其他文件;外来文件和资料包括:强制性的规则、规范,适用的规则、指南、标准和建议,船旗国、港口国的规定,船级社规范、规则,海图、航海出版物、航海通告,船舶与设备的技术资料,如图纸、操作说明书等。不管是内部文件还是外来文件都必须得到有效控制。但由于内部文件和外来文件的产生、变更和获得的方式方法不同,所以这两类文件的控制方法应有所区别,应在相应的程序或须知中分别作出规定。内部文件的“控制”内容包括:编写、审查、批准、修改、发放、保存、废除等活动;外来文件和资料的控制,主要体现在跟踪、确认、配备和使用有效版本等方面。
11.2 公司应当保证:
.1 各有关部门均能够获得有效的文件;
.2 文件的更改由经授权的人审查批准;
.3 被废止的文件应及时清除。
【理解】 本条是文件控制应达到的目标。
“各有关部门”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这些部门均应配备与本部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有关的有效的全部文件。
文件的更改及修正活动应在控制状况下进行。为保证其适用性,更改后文件的审核和批准应由原文件的审批部门进行。若另有指定的审批部门则该部门或人员应获得原审批部门所提供的有关背景材料。所有更改的内容应以适
当的方式予以标识并通知所有使用文件的岸上和船上的有关人员。文件更改后发布和生效的日期应有一定的间隔,以满足船舶周转的需要,确保使用文件的有关人员及时得到更改后的文件。
“废止”是指文件版本过时或内容失效。使用场所应撤出这些已被废止的文件,特别应注意在发放部门也要清除这些文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清除的废止文件进行销毁处理。当被废止的文件需要保留以作为参考时,负责文件控制的人员应作好相应的标识和记录并妥善保存。当船舶脱离公司管理时,岸基的负责人员应收回所有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11.3 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可称为“安全管理手册”。文件应当以公司认为最有效的方式予以保存。每艘船舶均应配备与之相关的全部文件。
【理解】 “安全管理手册”是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灵魂和纲领性文件,应详细阐述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公司机构、指定人员和船长的权责规定,保证船长绝对权力的声明等,并就如何落实ISM规则的其他条款要求作出恰当的描述。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分发方法、存放地点或持有人数等,应考虑公司和船舶的实际以及便于员工和船员的查阅,同时应考虑指定专人负责文件的管理。
与船舶相关的文件即适用于该船舶的文件,主要应考虑船舶的种类和航区范围等。
12 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
12.1 公司应当开展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和防止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理解】 “内部审核”即内审,是由公司自行组织开展的。目的是核查、验证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的具体行为是否与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相一致,是否与有关
国际国内的法规、规则、规定的要求相一致,即验证行为活动与文件规定的符合性。通过内审可以及时发现安全管理体系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以使安全管理体系得到不断改进和完善,并为主管机关的审核(外审)做好准备。内审的方法是抽样检查,方式包括面谈、询问、查验记录、观察现场操作等,范围应覆盖ISM规则的所有条款要求、公司体系相关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并反映船队整体的运行情况。公司每年至少需要进行一次内审。
公司的内审不负责验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与ISM规则的符合性。
12.2 公司应当根据建立的有关程序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应当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查。
【理解】 对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价”应由公司最高管理者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参加。评价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活动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部审核、培训情况、组织结构、行政管理、资源配置、安全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情况等。各种与体系及其运行有关的情况都可以作为评价的输入。评价的目的是确定体系运行是否有效。“定期”的时间间隔应以公司实际情况而定。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初期,这种时间间隔应相对短些,随着体系运行有效性的提高,可以对时间间隔作适当调整,但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
“复查”应由公司最高管理者主持。根据有效性评价的结果或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公司可决定是否进行管理复查。“必要时”是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如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事故或连续发生事故,内审发现存在有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有效性评价的结果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等。管理复查的对象可以是体系的部分或全部,管理复查一般会导致采取重要的纠正措施。
12.3 审核及可能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当按文件规定的程序
进行。
【理解】 公司应制定内审程序,程序内容包括计划安排、执行人员、覆盖范围、实施频次、操作依据、结论报告等。对审核活动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所可能采取的纠正措施,应按本规则第9章的有关程序进行。
12.4 除非由于公司的规模和性质不可能做到,实施审核的人员应当不从属于被审核的部门。
【理解】 公司应当规定从事内审工作的人员(内审员)的资格。内审员应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过资格认可并由公司聘任(授权)。内审员应相对独立于被审核的部门,即审核员与受审的活动、受审区域无直接的责任关系。当公司的规模和性质(如员工数量和组织结构)受到限制时,可不作上述要求,但应寻求较为公平、公正的方法,如采用岗位交叉、部门交叉等形式进行审核。在可能时,内审员的组成应来自于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通常船长在履行其职责期间,不应作为内审员对船舶进行内审。内审员的日常管理应纳入议事日程,以不断提高内审的质量。
12.5 审核及复查的结果应当告知所有负有责任的人员,以提请他们注意。
【理解】 内审、评价和复查的结果和建议均应形成书面材料,并下发告知有关部门和所有负责任的人员。特别应注意将上述活动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和形成的决议及时传递到所有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以使拟定的纠正措施或制定的预防措施得到落实。
12.6 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理解】 负有责任的人员对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和缺陷都应针对其产生的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查验和审核部门还应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直到落实解决为止。
责任部门还应按规定提供和保存这些纠正措施已得到实施的充分证据。实施纠正措施有效性的标志是不再重复发生类似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或缺陷。
内审、评价和复查是安全管理体系得以保持和完善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内审、评价和复查,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及其能否实现安全和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作出评价,以便采取措施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内审、评价和复查处于不同层次,在内容、形式、参加者等方面都有所区别。
B部分 审核发证
注:B部分的内容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中均有更具体规定。在此不再作理解说明。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3.1 船舶应当由持有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符合14.1要求的“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 “符合证明”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符合证明”的有效期由主管机关确定,但不超过5年。该证明应当被视为该公司能够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13.3 “符合证明”只对其载明的船舶种类有效。所载明的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所认定的船舶种类为依据。其它船舶种类,只有在审核其公司的能力确已满足本规则关于此类船舶种类的要求时才能被载入。关于船舶种类,参阅公约第IX/1条的规定。
13.4 “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应当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者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在周年日前或后三个月内实施的年度审核。
13.5 如果没有申请13.4所要求的年度审核,或者有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时,主管机关或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政府应当收回“符合证明”。
13.5.1如果收回“符合证明”,所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当收回。
13.6 船上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以便船长被要求时出示给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查验,以及用来接受公约第IX/6.2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该副本不必是签发的原件。
13.7 在审核该公司及其船上的管理确已按照经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后,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者应主管机关请求的另一缔约国政府,应当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该证书应当被视为该船舶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13.8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应当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者是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实施的至少一次的中间审核。如果只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且“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中间审核应当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13.9 除了13.5.1的要求之外,如果没有申请13.8要求的中间审核,或者有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时,主管机关或应主管机关请求签发该证书的缔约国政府应当收回“安全管理证书”。
13.10 尽管有13.2和13.7的规定,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之前三个月内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应当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
13.11 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应当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不超过5年。
14 核发临时证书
14.1 对于下列情况,为便利公司初始实施本规则,在审核该公司业已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满足本规则1.2.3的目标要求后,可向其签发一份“临时符合证明”,但前提是该公司已做出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运行满足本规则全部规定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1 公司新成立,或
.2 现有“符合证明”新增船舶种类。
该“临时符合证明”应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者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船上应当保存一份“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以便船长被要求时出示给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查验,以及用来接受公约第IX/6.2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该副本不必是签发的原件。
14.2 下述情况下可向船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 新造船交付使用;
.2 公司新承担一艘船舶的营运责任;
.3 船舶换旗。
该“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者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14.3 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或应主管机关请求的另一缔约国政府,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做自其届满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
14.4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应在审核下述情况后签发给船舶:
.1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覆盖了该船种;
.2 公司在该船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涵盖了本规则的关键要素并在为签发“符合证明”的审核中已做评估或在为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审核中已表明;
.3 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审核该船的计划;
.4 船长和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5 已标明的重要指令在开航前已下达;
.6 已用工作语言或船上人员懂得的其它语言提供了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15 审核
15.1 本规则要求的所有审核,应当按照主管机关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后认可的程序进行。
16 证书格式
16.1 “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符合证明”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所示格式制作。如果所用语言既非英文又非法文,证书文字应当包括其中一种。
16.2 除了本规则13.3的要求,“符合证明”和“临时符合证明”中所载明的船舶种类可加以签注以反映安全管理体系所规定的对船舶营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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