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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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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1 08: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确保市区道路顺畅有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现对我市部分区域和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采取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相关规定。

  二、电动自行车实行分区通行,应当按照行驶证注明的区域内通行,核心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核心区以外区域内通行,核心区以外注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核心区内通行。

  三、核心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全天禁止在下列道路上通行:

   主干路 :中山路、人民路、人民东路、迎宾路(山峦街至棒棰岛门前)、山峦街、胜利路(东北路至五五路)、西北路(迎客广场至疏港路)、疏港路、虹港路(机场贵宾路至迎客路)。

   交通枢纽 :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候机楼进(出)港道路、大连站南二楼廊桥。

   城市快速路 :东北快速路。

   高架桥 :东北路桥、香炉礁立交桥、大连北站立交桥、西部通道(南端立交桥、北端立交桥)、东联路高架桥、星海湾大桥、七贤岭高架立交桥。

   长隧道 :莲花山隧道、石门山隧道、七贤岭隧道。

  四、禁止无过渡期临时标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五、对违反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与2021年3月15日公告的《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我市部分区域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通告为准。

  七、本市其它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分区通行、区域限行”等原则,另行制定限制通行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八、本《通告》自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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