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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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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8 12: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u, Q/ I# k3 z, q. T
  (人社厅函〔2009〕149号)% f. R9 a4 _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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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V+ m' a+ p  w1 O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 J4 O& W+ ?" v  @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U* b1 }; i( l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 Z+ X/ z! ~( G" k6 D5 `2 g  E% l+ f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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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0 w- ?+ R, ?; w' t8 K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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