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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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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09: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的通知
(公通字〔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切实严肃工作纪律、严明工作要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20年6月3日

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
  一、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二、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三、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四、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
  五、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
  六、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对责任人及其所属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正面冲突、引发舆论炒作、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一律对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2.派出所电话通知身在异地的当事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查证,是否属于“异地传唤”?有的法院认为:“电话等方式通知只能是一种通知行为,不是正式的传唤。假如被传唤人怀疑信息的真实性,不来接受询问,公安机关也不能对其实施强制传唤。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办案人员打电话让其到某派出所属于异地传唤,于法无据。”(黎海军与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4)衢行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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