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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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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 13: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21-2-2 13:33 编辑

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8年12月5日 司办通[201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议依法规范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函》(法工办函[2018]233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双严十二条”),进一步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决定》《实施意见》对国家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范围,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登记管理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双严十二条”也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严格依法、认真负责地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确保法律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坚定不移推进“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整改工作

对于没有法律依据,拟申请从事“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有关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一律不予准入登记。当前,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有一些鉴定机构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全部或部分为“四类外”鉴定事项,一些鉴定机构有部分鉴定业务应当属于“四大类”鉴定事项但目前却仍归类到“四类外”鉴定事项。要认真分析梳理本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情况,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对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依法坚决注销登记;对已登记的“四类外”鉴定机构中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确属“四大类”鉴定事项的,要依法变更登记。目前,全国有28个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未登记或明确停止登记“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有19个省(区、市)对规范整改工作作出明确部署,但个别地方周期较长,还有一些地方未明确时间表,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精神。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规范整改工作。

三、认真做好“四大类”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准入登记工作

要根据本地诉讼活动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对鉴定服务需求的特点,统筹规划司法鉴定机构布局,科学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要从严把握现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严格审核鉴定机构人员构成、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办公场所和鉴定人相关行业执业资格、相关专业学历、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制度和鉴定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要求,未经考核或者专家评审合格,一律不得准入登记,确保“四大类”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从事与其能力水平相当的司法鉴定业务。

四、狠抓责任落实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是司法鉴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责任大、要求高。特别是“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整改工作,涉及面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不理解、不接受、工作推进难度较大。各地特别是还未进行部署的地方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厅(局)长要亲自研究部署,明确负责人和责任人,认真研判形势,细化工作措施,有序加以推进。要认真做好对已登记“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释法明理和宣传疏导,使其认识到,司法行政机关虽然不再登记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人员,但其仍然可以依法接受办案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个人委托,为案件或者其他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服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合力完成好规范整改工作。对于涉及地方性法规执行的,要主动向地方人大部门汇报,并及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和情况

通报,确保规范整改工作积极平稳开展。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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